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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如何提起、决定、执行?

 一直叫大王 2020-11-19

  组织处理工作涉及党员干部的切身利益,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基本上都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在具体程序运行上,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包括组织处理的提起、组织处理决定的作出以及组织处理的执行。

  组织处理的提起程序  考虑到组织处理属于组织部门的工作范畴,且干部的职务调整和安排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以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以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单独向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组织处理的决定程序  党委(党组)收到组织处理建议后,应当按照党章等规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送达被处理人的任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作出决定之前,党委(党组)应当听取拟被处理人的陈述。

  组织处理的执行程序  任免部门接到党委(党组)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手续,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处理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的特殊需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暂停职务的程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可以作为特别程序继续使用。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需要和立案权限,可以建议党委(党组)作出决定或征求党委(党组)意见后直接作出决定,暂停被审查调查人履行职务,并将停职决定通报同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停止被审查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也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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