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同笔者的观点,认为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计算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扣除“期末留底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二、不认同笔者的观点,认为城建税是基于增值税实际缴纳,不区分预缴与否,更不存在预缴义务。因此,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计算申报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扣除“期末留底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笔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多方咨询不同省份的税务机关,答案也是各不相同。但,11月17日,福建省非税处下发了这么一个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审计迎检工作,现与財行处共同要求对监控平台留抵退税指标的反馈情况进行自查,具体如下: 2、总局将于12月1日启用的主附税合并申报表已锁定为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方能扣除留抵退税;房开企业预缴和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不得扣除。此次自查尚未扣除的严格按此口径,以前已经扣了不用再更正申报。 ......” 1、只有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方能扣除留抵退税,简易计税产生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不能扣除留抵退税;2、房开企业预缴和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产生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不得扣除留抵退税,需要申报缴纳;3、前期已经错误扣除了留抵税额少缴纳的附加税费,既往不咎,无须调整;4、本政策解释属于总局层面的精神,不属于一省之言,消除了争议。 好了,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困惑了这么长时间后,终于有了答案,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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