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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监督业主委员会?

 阿福根 2020-11-26

摘要:

大家都知道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共同选举的,是为了小区业主权益而设立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是我们如何防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力呢?他们的权利我们又该如何监督呢?


  1. 有疑问可询问居委会和街道办.

  2. 已交付面积超50%还未筹备业主大会,街道办可令其限期整改。

  3.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召开会议的职责,可由居委会组织召开。

  4. 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开会议的,街道办可指定其他业委会委员组织召开。

  5. 召开业主大会,街道办应提供指导和协助。

  6.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听取居委会建议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7. 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业委会公章。

  8. 业委会委员资格被终止时,拒绝移交公共财物的可请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9. 业委会不按照规定组织换届的,可由居委会组织换届。

  10. 没能产生新的委员或委员人数不足,当地居委会可代行其职责.

  11. 会议决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12. 业主不得擅自用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13. 遇到棘手问题可以召开联席会议。

一.有疑问可询问居委会和街道办

如果大家有关注物业附近的公示栏应该会看到很多街道办和居委会张贴的很多关于业主大会的宣传报以及文章,大家可以在哪里看到很多相关的知识有疑问还可以直接询问相关的部门,如果我们业主对业委会有不满也可以向居委会或者街道办进行投诉。他们都会及时为我们处理。

二、已交付面积超50%还未筹备业主大会,街道办可令其限期整改。


如果你所在的小区是分期建设的,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建建设单位还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你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他们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业主委员会未履行召开会议的职责,可由居委会组织召开。


如果你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你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政府有权权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四、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开会议的,街道办可指定其他业委会委员组织召开。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五、召开业主大会,街道办应提供指导和协助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如果需要相关的帮助可以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协助。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听取居委会建议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在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七、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业委会公章。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決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其后果很严重,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责々限期改正,并通告体业主;如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大或者不良影响的,还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业委会委员资格被终止时,拒绝移交公共财物的可请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九、业委会不按照规定组织换届的,可由居委会组织换届。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如果还是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十、没能产生新的委员或委员人数不足,当地居委会可代行其职责。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十一、会议决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決定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決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十二、业主不得擅自用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业主是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如果真的出现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而且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遇到棘手问题可以召开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如果出现比较复杂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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