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某为某航空公司员工,2017年4月28日,韩某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航空公司邮寄了辞职报告。航空公司于次日签收。航空公司于2017年6月作出《限期上班通知书》,表示不同意韩某的辞职申请,且不协助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并要求其报到上班。韩某请求判决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手续。韩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以案释法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韩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航空公司邮寄了辞职报告,航空公司于次日收到,在公司收到韩某的申请30日后,即2017年5月28日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30天届满之后,无论公司是否批准,韩某皆可自动离职。韩某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航空公司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韩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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