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伐之后,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民国17年(1928年)11月21日明令成立“国民政府军政部”,下辖兵工署。兵工署之任务为掌管兵工技术、军火制造、军械行政事务。兵工署下辖: 在民国25年的一个(斯奈德)火炮测试中。图中兵工学校学生参加人员的制服,仿自德式军服,区别于一般军人的制服。 1.各硝磺厂; 2.各制药厂; 3.各兵工学校; 4.各兵工材料局厂; 5.各兵工厂; 6.兵工材料购办委员会; 7.兵工研究委员会; 8.监查科; 9.检验科; 10.设计科; 11.总务科。 兵工署成立之后,历任署长有张群、杨继曾、陈仪等。弹道学家俞大维博士于民国22年(1933年)就任兵工署署长,开始建立标准,提高产能,并研制相关产品,例如光学仪器、防毒面具等,为后来的抗日战争,积极进行准备。民国23年(1934年),建立了统一的兵工厂会计制度。俞大维担任署长的时间最长,其贡献也最大,是近代中国兵工历史上影响最大的人物之一。 民国22年(1933年)各部改为署本部及资源司、行政司和技术司;民国24年(1935年)又改为署本部及制造司、技术司和军械司。其各部执掌事项以下详细介绍。 制造司分事务、会计、考工、核料四科,主要掌管: 1.关于各厂及材料保管处、库之各种组织事项; 2.关于各厂及材料保管处、库职员之任免、升补事项; 3.关于各厂劳工事项; 4.关于各厂所用护照、执照及运输事项; 5.关于各厂及材料保管处制造费及经费之支配、预算、财务之审核及各厂会计制度之规定事项; 6.关于各厂作业计划拟订、工作分配、成品与成本之稽核事项; 7.关于各厂机器设备及房产之调查登记稽核事项; 8.关于各种图样公差详表及其他标准规格等之整理、颁发及保管事项; 9.关于各厂材料之支配、统计、稽核及料库管理方法之规定事项; 10.关于各厂工具之制造、统计、稽核及工具管理方法之规定事项; 11.关于废料、废品之稽核及处理事项; 12.关于新设制造工厂之筹备及各厂新建设之指导、督促事项。 技术司分理化研究、设计、教育三处,及弹道、步兵器材、炮兵(要塞)器材、运输器材、通信器材、特种兵器六科,掌管事项为: 1.关于兵器、弹药之制式划一事项; 2.关于兵器、弹药及各种军用器材之设计及改良事项; 3.关于各种兵器、弹药、军用器材、兵工原料材料之检验、审查、研究事项; 4.关于兵器弹药使用保管之规定及说明书之编撰、译述事项; 5.关于兵工技术人才之培养及派员出国考察、调查事项; 6.关于发明、改良兵器、弹药、军用器材案之审核事项。 军械司分检验、保管、出纳三科,掌管事项为: 1.关于各军械库之组织事项; 2.关于各军械库职员之任免、升调事项; 3.关于各军械库预、核算之审核事项; 4.关于械弹及军用器材之出纳、保管、补充、修理、调查、统计、审核、验收、运输事项; 5.关于军械库之建设、整理事项; 6.关于械弹及军用器材代金之核拟及代造、价发、损失赔偿、缉获俘获、损坏消耗之审核事项; 7.关于军械人员之训练事项; 8.关于械弹及军用器材之废品处理事项; 9.关于军火禁令及民间自卫兵器之取缔事项; 10.关于编撰械弹及军用器材之各种法规历史及统一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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