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是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的四个方面,按实际来源书写,如: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2、案发单位(人)。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区分发案的是第九条第二款要求填写。即: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3、受理时间。是指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社会举报的或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4、案情摘要。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如:群众举报游医非法行医的,应尽可能详细询问和记录该游医行医地间、收费情况,有无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等。如果是电话举报或当面举报的,应围绕此类关键问题询问和做好记录。如果是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应按5、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案件受理记录后,应对内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如果案情记录比较确切,可批示“同意受理,并制作立案报告”等字样。如果案情记录还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则可批示“同意受理,尚需要进一步调关管辖的,应批示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负责人作出批示意见后应签名签日期。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有关案处理,有些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因此案件受理记
不管所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属实、违法后果如何,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都应当制作案件记录。至于该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立案及如何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危害后果,如何处罚等转下一个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第二十五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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