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少物业方面的热点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01 小区公共收入,你可受益?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公共区域停车位收费、公共摊位的租金收益等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收费后,完全可以按照比例给业主适当减免物业费。 02 不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 若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3 高空抛物物业有责任吗? 《民法典》很多具体规则都体现了对业主的保护,高空抛物、坠物、堆放倾倒物品、树木折断、施工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否则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04 关于物业的续聘与解聘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提出续聘的,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要在合同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应提前60日通知对方即可解除。 05 业主表决、同意的比例变化 《民法典》降低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即只要“双过2/3参与表决”即可,一般事项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重大事项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3/4同意”,换言之,一般事项最低只需全体业主1/3同意(即2/3*1/2),重大事项最低只需全体业主1/2同意(即2/3*3/4)。二是大幅度降低使用维修基金的表决门槛,即由全体业主的“双过2/3同意”降为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全体业主1/3同意),新增“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须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3/4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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