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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裁判规则交通卷1200例(七)

 律师戈哥 2020-12-29

0721保险责任未依约开始的,未交保费不构成违约损失

—一保险合同已约定保险责任自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投保人未交保费时保险不得以违约为由向投保追索保费

0722保险出具保单或保险凭证,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

—一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其性质属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应是合同条款达成合意时间。

0723合同约定自交费生效的,该特别约定应为有效

—一双方当事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及保险期限格式条款之外特别约定自交费生效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分项限额

0724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

—一受害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损失在全部交强险分项限额之和内赔偿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0725交强险条例关于分项限额赔偿规定 具有法律依据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0726未细分投保项目,交强险赔偿项目亦不应分项赔付

—一如投保己一次性交足保费,且未明确细分投保项目 则赔偿项目亦不应分项,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总额内理赔

保险价值

0727保险单未明确约定保险价值,应定性为不定值保险

—一 保险单约定保险金额,但“以何种价值投保”中“估价”条款未对保险价值作明确约定的,应定性为不定值保险

0728保单约定的新车购置价,应视为投保时实际市场价

—一保险单将车损险保险金额约定为新车购置价,投保亦按此交保费,发生事故后应以此作为投保时实际市场价格

0729高保低赔条款属免责条款,保险应明确说明

—一高保低赔保险条款属免责条款;如保险人未对投保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投保不产生法律效力

0730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亦应作为保险价值

—一保险合同约定以新车购偿价作为保险金额的,应认为以新车购 价作为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推定全损计算标准

0731同一机动车,两份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一投保人就同一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各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0732旧车按新车投保车损险,全损时仍按实际价值赔偿

—一投保将旧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发生全损时 保险公司应依法按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0733高保低赔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

—一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理赔时不超过投保时实际价值的高保低赔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

0734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应以合同载明新车购置价为准

—一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计算车辆实际价值时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准。

0735 为旧车高额投保,应以该约定保险价值为赔偿标准

—一 投保人和保险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以约定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0736 车损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一车损险保险金额可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或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0737 盗抢险赔付,应按约定保险额而非转手出让价计算

—一 发生机动车盗抢险事故时 应按保险单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价值而非按机动车转手出让价格计算保险赔款

0738 受让机动车价格低原投保价值,应视为定值保险

—一保险公司明知机动车转让价格低原保险金额而未提异议,并签发过户批单的,仍应按原保险金额确定保险价值

0739 保险价值高购车价和实际价值的,保险依约理赔  

—一约定的车辆实际价值即保险金额虽超过投保购车款和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的,保险仍应按定值保险合同赔偿。

保险利益

0740 车辆挂靠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可诉请理赔

—一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应视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要求理赔 

0741 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为附加被保险  

一一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与被保险车辆存在利益关系的附加被保 ,并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原告资格。

0742 承租对租赁车辆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索赔权利

—一承租在租赁期间以自己名义就租赁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承租依法享有保险索赔的权利 

0743 机动车借用作为被保险,应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一因借用机动 获得使用权系法律所承认的合法权利类型之一,借用对其投保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应具有保险利益。

0744 挂靠作为实际车主、实际投保,可主张保险金

—一 被挂靠单位作为名义投保人,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和实际投保,被挂靠单位已注销的,挂靠人可主张保险理赔。

0745 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应予保险赔付

—一 保险车辆买卖并过户后,保险已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在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 

0746 以他名义投保,因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应无效

—一投保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第三名义投保,保险公司业务员对此明知保险公司应对 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0747 经营管理的他车辆投保,应具有保险利益

—一投保人为他机动车投保 ,因其对该被保险机动车 有经营管理权,故应认定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0748 经保险同意,实际车主办理三责险,为被保险 

—一机动车买卖未办过户,但实际车主办理三责险时 如实说明情况,经保险公司同意的,实际车主应为被保险

0749 非车主的共同被保险转租车辆肇事,保险亦理赔

—一 共同被保险之一在投保时非车辆所有人,而是承租和转租 ,其许的第人驾车发生事故时,保险应理赔 

0750 投保以其财产合法所有权投保,应享有保险利益

—一投保人以其财产合法的所有权投保的 该投保的财产具备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投保对该财产应享有保险利益 2002

0751 机动车合法占有、使用和保管 ,应具有保险利益

—一 基对登记在他人名 下机动车占有、使用和保管事实,以及他对该事实认可,应认定实际使用人具有保险利益。

0752 投保车辆卖出后未过户前肇事,投保可申请理赔

—一 投保车辆在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投保具有保险利益,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理赔。

解除合同

0753 车主卖车后,可解除保险期间未开始的交强险合同

—一机动车被转让后,基于保险利益和公平原则,原所有作为投保对保险期间尚未开始的交强险合同,有权解除。

0754 车辆转卖后,保险退批手续不合法,交强险仍应赔

—一机动车转卖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办理退批手续,因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0755 交强险无法定事由退保,保险公司不免除赔偿责任

—一保险公司在无法定事由情形下解除交强险合同,该解除行为应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0756 违反法定条件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亦应赔付

—车辆出 卖后,车辆管理和利益支配人变化 ,虽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不导致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免除。

交通事故

0757 车辆漏油致伤构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一车辆淜油导致他人摔倒受伤,该事故与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0758 重型作业车固定状态下发生事故,不属交强险责任

—一重型专用作业车辆固定在地面上施工作业时发生的事故,非为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由交强险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0759 卸下轮胎爆炸致损害,非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赔

—一车辆停靠维修时,拆卸下的轮胎发生爆炸,造成承揽维修员损害的,不属交通事故,故亦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0760 道路以外通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交强险

—一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0761 因停放车辆爆胎炸伤,可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一行为在道路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因轮胎爆炸造成行受伤,应认定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0762 公司内通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保险赔付

—一机动车事故虽发生在公司内 ,交警未作出事故认定书,仍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付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0763轮胎充气爆炸致损,不构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赔

—一在道路上修理轮胎并充气导致轮胎爆炸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构成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0764车轮打滑时肇事,应视为行驶状态,构成交通事故

—一车轮打滑时肇事,因发动机在运行,车辆在道路上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应视为车辆处行驶状态,构成交通事故。

0765停车引发损害,交强险赔付后,各行为过错赔偿

—一 违章停放车辆造成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各行为依原因力和过错大小承担。

0766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造成他死亡,三责险应赔

—一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损害赔偿案件,可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应赔。

0767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

—一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死 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0768道路交通事故虽未发生接触行为,交强险仍应理赔

—一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可结合其他证据作为确认事故责任依据。

0769机动车倒溜轧 ,不属“通行”状态,保险可拒赔

—一 事故车辆倒溜不属驾驶运行“通行”状态,造成机动车之外第三者死亡的,不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强险理赔范畴。

0770道路遗洒物引发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

—一 道路遗洒物引发交通事故,因遗洒车辆与受损车辆未发生碰撞,无交通肇事行为,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

明确说明

0771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对免责条款仍应明确说明

—一 保险与同 投保人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应给予投保人重新作出决策机会,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不免除。

0772 保险提示免责条款,但未明确说明的,不应免责

—一 保险合同订立时 保险对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等条款予以提示但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仍不产生效力 

0773 投保追认保险合同,不等保险做明确说明

—一 投保同住家属代签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视为投保人追认,但不等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0774 代理代为投保的,免责条款告知效力及于委托

—一 配偶作为代理代为投保时 保险就免责条款对其进行提示并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产生法律效力

0775 车辆未年审 ,车损险免赔的免责条款,应明确说

—一 保险合同中,保险车辆未经年审不予车损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予明确说明的,应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0776 未年审车辆被盗,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应赔

—一车辆未进行年审,但又购买了盗抢险,事后保险公司以未经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

0777 未办牌照,盗抢险免赔,属免责条款,应明确说明

盗抢险条款约定自办理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的,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该约定不产生效力。

0778 投保人声明概括性告知内容,不能证明已明确说明

—一 保险人仅有概括性告知内容的投保声明,仅能证明保险尽到提示义务,不能证明尽到解释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0779 醉驾肇事,致害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一机动车三责险保险合同对醉酒驾驶等明显违法行为而规定的免责条款系通常约定,可免除保险的明确说明义务。

0780 单位投保,应向有代表权自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一 企业法人作为投保,保险对免责条款解释对象应系能代表企业法的自然人,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0781仅有保险单上提示文字,不视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保险人仅在保险单上印有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与火车相撞不服保险责任”文字,不能视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0782免责格式条款未尽到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不生效

—一 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未就修理期间被盗免赔格式条款尽到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义务

0783肇事逃逸虽属禁止性规定,保险仍需作出提示

—一 保险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亦应履行足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示义务

0784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未提示投保人的,保险不免责

—一 肇事逃逸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但保险未以适当方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提示的,不构成保险免责事由。

0785投保追认保险合同,不等保险人已做明确说明

—一 投保同住家属代签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视为投保人追认,但不等于保险对免责条款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0786肇事后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应属“无有效驾驶证”

—一 持学习驾驶证的投保肇事后,向公安机关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应属“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可依约免赔。

0787司机饮酒后停放机动车被追尾,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一保险人主张免责,应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发生与免责事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0788肇事后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仍应理赔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据主张免责,需首先证明其依法就该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0789对第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应予明确说明

—一不应简单地以血缘或户籍关系来界定家庭成员,同时保险对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0790 商业三责险附加事故免赔率,不属法定免责条款

—一 机动车商业三责险附加事故责任免赔率,并非《保险法》中规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 

0791 交强险统一条款外,另制定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一机动车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统一保险条款外另行制定的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0792 约定比例赔付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效力

—一保险公司未能对格式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比例赔付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被保险不应发生效力。

0793 免责条款加粗处理 ,未进一步提示说明,亦或无效

—一即便保险人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处理,保险人未进一步提示与说明的,免责条款仍或无效。 

0794 超载增加免赔率,已明确说明的 格式条款应有效

—一 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超载增加 10% 的绝对免赔率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的 ,该格式条款应为有效。

0795 车载货物因事故洒落致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

—一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载货物洒落致第三者损失,应根据保险事故近因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0796 为避让他而紧急刹车导致货物毁损,保险应理赔  

—一为避让他而紧急刹车造成车上货物毁损 ,应属 保险合同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毁损承保范围。

0797 概括免责条款未予提示释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一 保险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概括作为保险免责条款而未作出具体提示释明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0798 投保超载的,保险可以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免责

—一投保超载,保险人以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主张免责的,即使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程度低法定标准,亦应予支持

0799 免责条款未说明,即使投保声明理解,亦不生效

—一 保险对免责条款未予提示、解释和说明的,即使投保人签署投保书并声明理解免责条款,该条款亦不产生效力。

0800 应知无行驶证仍同意投保,嗣后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一 保险公司明知保险单中投保车辆号牌号码未填写情况下同意投保,嗣后不得再以被保车辆无行驶证为由拒绝理赔 

0801 责任保险免除必要、合理的赔偿责任,条款应无效

—一 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借助优势地位单方面免除精神抚慰金等必要的、合理的赔偿 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0802 驾驶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一营运车辆驾驶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依保险免责条款免除其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事由 

0803 交通事故导致车载货物撞击造成损失,保险应赔

—一 车载货物坠落、撞击等造成损失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应涵盖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载货物坠落、撞击等所致损失 

0804 挖掘机是否"倾覆"的解释,以非合同提供方为准

—一对被保险车辆何谓倾覆 保险人和被保险有不同解释的 作出不利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险公司的解释

0805 保单中述及免责条款阅读内容,只能认定为提示

—一保险公司在无被保险签字的保险单中以明确告知述及免责条款阅读内容,只能认定为提示而非明确说明 

0806 轮胎损害不理赔的格式条款生效,除非有明确说明

—一 车损险中,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害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生效,应以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  

0807 外籍士投保,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亦应明确说明

—一外籍投保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履行对未注册登记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0808 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免赔,保险应予明确说明

—一对保险合同关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免责特别约定条款 保险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应不发生效力。

0809 约定办下行驶证,保险合同才生效,不属免责条款  

—一保险单中保险责任自行驶证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格式条款不属免责条款,而是合同生效条款,无须明确说明。

0810 车载货物掉落所致损失免赔,应认定不含身损害  

—一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保险免赔条款,未明确约定系财产损失还是身损害的,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  

0811 被保险诉讼赔偿未经保险书面同意,亦应有效  

—一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应经保险书面同意”的格式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0812 机动车基本险中免责条款效力 ,不 当然及附加险

—一 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以基本险约定免责条款自然适用于附加险为由拒绝理赔。 

0813 连环买卖车辆,保险公司仍应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

—一连环买卖保险车辆造成驾驶员近亲属死亡,保险公司未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新的投保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

0814 逾期交保费或报案,不当然成为保险公司拒赔依据

—一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效力。保险规范性文件关报案期限规定不合情理,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依据。

无责免赔

0815 借用机动车肇事,被保险人无责,保险公司仍应赔

—一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被保险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0816 善意搭乘事故无责,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车上人员险

—一 因善意搭乘肇事,被搭乘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亦无须承担车上员险赔付责任。 2014

0817 非致害车辆保险,亦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一 多车相撞致受害人人身损害,非致害车辆保险对受害损失 亦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0818 车损险非责任险,不以被保险有过错为赔偿前提

—一车辆损失险非责任险,不以被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赔偿前提,保险公司主张无责免赔不符合保险法基本理念 

0819 免责条款加粗处理,未进一步提示说明,亦或无效

—一即便保险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处理,保险未进一步提示与说明的,免责条款仍或无效 

0820 无责机动车一方,不应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无责机动车 方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外,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821 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无责免赔条款· 应认定有效

—一 无责机动车一方依法承担 10% 赔偿责任后,机动车商业三责险保险人可依合同关有责赔付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0822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无责免赔的车损险条款无效

—一 车损险中,保险公司由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推导出无责免赔主张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不符合公序良俗

0823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 条款,应认定无效  

—一无责免赔条款不符合法律追求正义、秩序的基本价值,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信原则,应无效 

0824 无责免赔、必须事故现场报案的免责条款,应无效

—一保险合同关于无责免赔、必须事故现场报案的免责条款,因免除自身责任、排除被保险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

0825 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虽无责,保险仍应赔偿

—一保险公司应向法院认定的机动车主进行赔偿,而非以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不当免除自己赔偿责任。

0826 事故 无责任,保险公司拒赔车损险,不应被支持

—一 保险公司将依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解释为事故责任比例 等同于保险赔偿责任比例的,不应被支持。

0827 保险合同关无责免赔条款约定,应认定无效

—一车辆保险中“无责免赔"条款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原保险公司不能依此而免除其赔付责任

0828 侵权受害和保险索赔权利竞合,权利可选择

—一 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的,被保险人有权基于保险合同约定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0829 索赔车损险 保险人不能以对方全责为由拒绝理赔

—一 肇事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情况下,投保车主有权先行依其所投车辆损失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车辆遭受的损失。

0830 无责机动车一方,有权请求投保保险公司保险理赔

—一 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以合同约定应先行向第三方索赔或起诉的,抗辩不成立 

0831 保险车辆被撞,保险公司不能依无责免赔条款拒赔

—一保险合同未能区分保险对保险车辆及对保险车辆造成其他损失时责任界限,故保险不能依无责免赔条款拒赔 

按责赔付

0832 车损险中比例赔付条款,属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一车损险中比例赔付条款应认定为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0833 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应认定无效

—一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违反了《保险法》关代位求偿权规定,免除了保险自身依法应承担义务,依法应为无效。

0834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 的保险条款,应认定无效

—一保险合同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背保险初衷和《保险法》立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0835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车损险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车损险条款关于保险按被保险 任比例赔付约定,不符合财产险损害填补原则,不符合《保险法》立法目的。

0836约定依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仍应先行赔付被保险

—一 保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应理解为保险公司先行保险理赔后,再行代位追偿后最终所承担的责任份额。

0837车损险合同中关有责赔付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一车损险合同关于有责赔付条款属单方减免保险公司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且违背保险合同基本原理,应认定无效。

比例赔付

0838约定比例赔付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效力

—一保险公司未能对格式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比例赔付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

义务的 该条款对被保险不应发生效力。

0839连环事故,致多车受损,一份交强险,应多次赔偿

—一 在交通事故造成复数第三者损失情况下,保险应以责任限额为限,对

每一个第三者均依法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0840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项目,应在限额内按比例赔偿

—一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项目,应按各自在总的项目中所占比例,在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先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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