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小区共有部分收入有了新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增加了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的规定: 物业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业主可以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主张共有部分的收入,这是明确的法律依据。 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有: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共有部分收益分配原则 小区共有部分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 电梯、门闸、道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 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 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 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属于小区业主公有收益,纳入全体业主的合法收入。但收益不是按照业主人数平均分配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也就是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分得的收益就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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