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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期间被流浪狗咬伤 个体老板是否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神州国土 2021-01-06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小江是个体工商户李某的员工,两个月前受李某指派,去外地采购商品。到达目的地后,小江被突然窜出来的一条流浪狗咬伤,花去2000余元医疗费。他觉得自己这是工伤,遂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却称,他是个体工商户,没有为小江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小江被咬并非发生在其提供的工作场所,是小江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他不应担责。

小江与李某协商不成,十分郁闷,加之与李某闹得挺僵,便辞职不干了。他觉得自己这是工伤,李某就应赔偿,可又无可奈何,便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李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慧慧。

曹律师认为,李某有义务为小江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曹律师指出,小江因公外出期间被流浪狗咬伤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小江受李某指派去外地采购商品被流浪狗咬伤,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小江花费的2000余元医疗费用,李某应当承担。曹律师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李某作为个体工商户,有义务为小江缴纳工伤保险却未缴纳,就应当支付小江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

曹律师建议,小江可以先与李某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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