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诉称,丁某与夏某于2019年9月6日达成协议,签署《棋牌室合作协议》,约定丁某向夏某支付投资款80,000元,夏某转让50%的经营权利,双方共享经营投资和收益,每天清理账目作相应分配。此外,双方还口头约定由丁某支付3个月房租的一半即25,500元。丁某按约支付给夏某投资款及房租共计105,500元。后丁某发现夏某没有合法证照,且未对账目进行每天清理和结算。现请求:1.判令丁某与夏某签订的《棋牌室合作协议》无效;2.判令夏某返还丁某资金100,500元;3.判令夏某支付丁某资金占有利息,以10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夏某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夏某有营业执照,属于有证经营,不同意丁某的诉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1.夏某于2018年6月4日取得名称为“上海市杨浦区牌友会棋牌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夏某为经营者,经营范围为棋牌,经营场所为本市XXX路XXX号XXX室,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尚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2.夏某于2017年3月与本市XXX路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黄某、范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9,000元;
3.丁某与夏某于2019年9月6日签订《棋牌室合作协议》,约定丁某向夏某支付80,000元作为投资,夏某向丁某转让50%的经营权利,共同享受经营投资和收益;
4.丁某于2019年9月6日向夏某转账50,000元、9月10日向夏某转账55,500元;
5.夏某提供银行明细反映,其于2019年9月10日向范某转账51,000元、12月10日向范某转账34,000元,2020年1月16日向范某转账17,000元、3月17日转账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