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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benben1677 2021-01-10

作者 刘高锋律师

一、量刑之别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量刑区别如下: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二、定罪之别

因二罪量刑区别非常大,所以,辩护律师在开展辩护工作时应当着重在罪名的认定上重点展开,最终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行为人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是非常常见的行为,该种行为均有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如何区分二罪?根本上讲,二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深藏于其内心,具有隐蔽性,而二罪在客观行为上的表现又十分相似,故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往往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贷款前、贷款后贷款资金使用以及贷款偿还阶段的具体行为和客观情况分别审查,综合认定。

(一)贷款之前的客观情况

有人说,贷款之前情况类似,大部分客观情况就是资金不足,从而需要申请银行贷款。所以,以贷款之前的客观情况区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无法区别。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全方位审查,在涉嫌具体的罪名之中更应当如此。虽然行为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提交了虚假的资料获取了银行贷款,但是对行为人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进行有效区分的情况多种多样。比如,行为人在贷款之前的经营业务情况、以往贷款的偿还情况,同时也包括行为人的用工情况以及资产担保情况等。

如果行为人存在根本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或者已经长期欠债无力偿还等情况,则可以推定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倾向应更强。

(二)贷款之后的用款情况

行为人在贷款之后,通常会将资金用于贷款用途或者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贷款用途。但是若行为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使用资金或者直接将资金偿还已经长期无力偿还的旧债,或者投入根本不可能增值或者保值的生产经营之中,则存在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签约和履约的具体行为最能客观反映深藏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违反诚信原则,可以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包括将资金偿还个人债务、偿还赌债、为个人购置资产或者进行挥霍等。

当然,对于未能偿还贷款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贷款偿还情况来综合认定。

(三)对贷款偿还情况的审查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能够正常偿还贷款,通常不会被立案,虽然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二万元)”。所以,行为人在贷款到期之后的偿还贷款的客观情况直接关乎是否被立案追究的关键。

通常而言,在贷款到期后,行为人不能偿还借款但却在积极筹款偿还或者有相应的担保或者保证能够偿还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反之,如果贷款到期后或者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行为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者销毁财务资料,申请假破产或者制造资不抵债等方式逃避偿还贷款的,很显然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办案机关还是辩护律师,均应当充分审查行为人在前述三个阶段的客观表现,综合认定其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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