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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系列(四)-《外商投资法》通过之际,回望外资走过的路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98期文章


全文共计6664个字,阅读完约需10分钟

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

第164期:跨境投资系列(一)-三法合一,外商投资环境正好(中英双语)

第193期:跨境投资系列(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注意的事项(上)

第196期:跨境投资系列(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注意的事项(下)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至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制结束三法鼎立,迈入大一统时代。本团队在《外商投资法》草案对外征求意见时便发布了解读文章《跨境投资系列(一)-三法合一,外商投资环境正好(中英双语)》。而今,《外商投资法》正式通过,我们希望通过回顾外商投资相关法律的发展历程,一览我国对外资的监管变化,了解过去和过程,才能更好地理解现在和结果。

1988年,随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颁布,开启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外商投资领域三法鼎立局面。此外,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原外贸部分别于1990年和1995年发布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由此,三法、一条例加两部实施细则构成了我国外资规范的基础。

在这基础之上,是国务院、办公厅及其他各个部门在不同方面针对外商投资发布的各类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无数的规范性文件。为使读者对此有一个全局性的了解,我们对这些规范以时间轴的形式梳理如下:

不难看出,国家在改革开放初,为引进外资而给予其各项优惠的同时,也在不同方面对外资企业施加了诸多限制。随着我国引进外资政策的完善,不断放宽了对外资的限制,而各项优惠政策也在逐渐取消,影响最为重大的是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三种外资企业形式,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一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的企业形式,突出了内外资同等待遇的政策倾向。

今后,目录产业和负面清单将与世界主流外资管理模式接轨成为外资准入的主要依据,而从负面清单内容的变化过程来看,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迈进,清单中的项目将不断减少。纵观中国负面清单的发展历程,其又称特别管理措施,最早脱胎于1995年6月20日,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通过清单的明确规定,划定外商投资的范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个部门同时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1997年12月31日,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贸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做了第一次修订,此后,该目录又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7年、2011年、2015年、2017年进行了共6次修订。

正式使用负面清单的是2013年12月21日的《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务院于2015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规定,则明确了对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在2017年修订时开始使用负面清单,即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为鼓励类和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限制类和禁止类。2018年6月28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了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除了指导目录外,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贸部还于2000年6月16日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于投资该目录内产业的外资,依照规定给予优惠政策,该目录分别于2004年、2008年、2013年、2017年进行了共4次修订。

第三个目录是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附带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中的投资项目须依照规定申请核准后方可实施,该目录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了解了过去方能更好的明白现在和预测未来。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总额超过2.1万亿美元。回望外资企业在中国走过的路,曲折又不断宽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外资企业逐渐不再那么特别,亦不需要国家过多地规制,外资企业将越来越平等地与国内企业一道,参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受到各项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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