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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你咋还不索要发票呢

 会计家园001 2021-01-21

 会易网税务师事务所小王在审计a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发现a公司帐面上列支了大额的银行利息支出,a公司财务人员小张提供的2019年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凭证为银行打印的付利息回单,既没有提供银行结息单,也没有提供发票。而他提供的回单里,也没有注明是银行贷款利息,因此,会易网事务所小王要求小张进一步提供企业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发票等相关资料,但是,小张给出的理由是,银行收的利息,可从来没有给过发票,因此,事务所小王对a公司的利息支出做出了纳税调增,该笔利息支出不予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这一事例,其他企业在以后处理中应该如何避免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合法扣除凭证,即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银行贷款利息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才不会调增,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企业超过了汇算清缴期,怎么办呢?这种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总之,就是不能不取得发票,对于银行的收费,哪怕是转账的手续费,银行都应该提供发票,更何况,现在哪家银行不是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说,对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那么,什么时候银行的收费可以不要发票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银行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所以,大家记住了,以后银行的各种收费,哪怕是5元的手续费,都要向银行索要增值税发票,如果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求的情况下,利息发票除外,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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