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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安全检查要点

 新用户3166sj62 2021-02-01

武汉兴盛洋

2017年09月13日

东京、巴黎和黑海备忘录组织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联合开展航行安全PSC集中大检查。

核查航行安全各项要求与对所有类型船舶适用的SOLAS公约第V章条款规定的符合性,以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要求,提高船员操作航行设备的能力,减少海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1船舶航行设备的配备是否与船舶安全设备证书一致

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货船: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第5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第3部分和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第5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与实船配备的航行设备的类型和数量一致。

低于公约尺度船舶,并无有关设备的记载要求,但实船需要配备船旗国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或文件提到的相关航行设备。

2ECDIS是否适合于预定航程且有适当的备份布置

ECDIS中应包含计划航程所需的电子航海海图以便制定船舶航次航线,标绘和监控整个航次中的船位,所有航次所需的海图要符合国际水道测量组织的标准的ENC/SENC,并对预定航程是足够和最新的。对于一些在光栅海图显示系统(RCDS)模式下运行的ECDIS设备,船上使用的光栅海图要符合RNC/SRNC的要求。公司或海图供应商每周发送到船上的电子海图更新数据要及时更新,船上接收的无线电航行警告也要及时更新。

ECDIS备份布置可以是符合要求的电子设备或纸制海图,ECDIS的备份布置所使用的海图信息对预定航程应齐全并最新。ECDIS应提供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如使用电子设备作为备份布置,备份布置的供电应当独立于基本的ECDIS系统,即应由不同分配电板供电。

3是否有证据表明值班驾驶员符合STCW公约有关ECDIS的相关要求

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配备ECDIS的船舶所有值班驾驶员应接受ECDIS操作通用培训。IMO 在2017年6月16日发布了STCW.7/Circ.24/ Rev.1,澄清了ECDIS培训和持证的要求,明确了所有值班驾驶员只要持有STCW的通用培训证书,无需特定厂家型号的专用培训证书,但要求船公司有责任对所有值班驾驶员特定型号ECDIS进行培训和训练并做好相应记录,确保值班驾驶员能够熟悉ECDIS的具体操作。

4值班驾驶员是否熟悉ECDIS的操作

所有值班驾驶员通过考核并持有培训证书是基本要求,但更主要的是要能够熟练的实操,不同厂家的电子海图操作界面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公司要督促船上值班驾驶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能够熟练的操作ECDIS,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熟悉系统的基本功能,能监视和调整下列信息:本船位置、海区显示、模式和定向、显示海图数据、航路监视、用户创建的信息层、目标物(当接入AIS和/或雷达跟踪时)和雷达叠加功能(当接入时);

2)设置安全参数,包括:驾驶员应会设置锚泊报警、预防搁浅、临近物标和报警参数;

3)识别报警和故障显示,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4)驾驶员在使用ECDIS时的情景意识,包括安全水域和对危险的临近程度、流向和流速、海图数据和比例尺选择、航路的适合性、物标探测和管理,以及传感器的集成性;

5)航线设计和航路监控;

6)与备份装置的互相替代;

7)加载ENC、定期更新ENC及使用许可证书;

8)软件升级与系统维护。

5VDR/S-VDR能否保证记录数据的完整性

2014年7月1日之前安装的VDR应予以记录的数据有:日期和时间、船位、速度、艏向、驾驶室声音、通信声音(有关船舶操作的VHF通信)、雷达数据、回声测深仪、主报警、操舵命令和响应、轮机命令和响应、船体开口状况、水密和防火门状况、加速度和船体应力、风速和风向。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VDR除了应该记录上述数据外,还需要记录的数据有ECDIS、AIS、配置数据、电子航海日志(如适用)。

S-VDR应予以记录的数据有:日期和时间、船位、速度、艏向、驾驶室声音、通信声音(有关船舶操作的VHF通信)、雷达数据、AIS。其它:除上述这些设备之外的其它设备(见VDR外接设备),如能接入S-VDR则也应接入。

驾驶员应熟悉VDR/S-VDR报警面板上显示的报警数量及每个报警代码所表示的含义,若面板上显示报警,船员应能验证相应的设备是否正常连接至VDR/S-VDR。VDR/S-VDR在船舶安全设备证书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应认可的检修机构进行年度检测,相应的检测报告应保留一份在船上。

6船上是否按要求设置BNWAS的第2级和/或第3级远程听觉报警且该报警是否能被识别

BNWAS选择操作模式和休眠期的装置应予安全保护,只有船长才能具有控制权限,用钥匙或密码设定去激活整个系统。系统报警复位在驾驶室的设置,应至少确保在驾驶位置和另外一处便于协助操船的了望区域(即驾驶室及驾驶室两翼),以方便操作复位功能或取消听觉报警。值班驾驶员应熟悉BNWAS的复位功能,能测试各级报警是否正常,确保在1级报警未复位时,BNWAS能够激活第2级和/或随后的第3级远距离听觉报警。

BNWAS应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作为BNWAS组成部分的故障指示及应急呼叫设备应有备用电源供电。

7船舶AIS是否发送正确的船舶相关信息

AIS静态信息、动态信息、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和船船实际应确保一致,静态信息包括:海上移动服务识别号,呼号和船名,IMO编号,船长和船宽,船舶类型,定位天线的位置;动态信息包括:船位、船位时间、对地航向、对地航速、船首向、航行状态;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包括:船舶吃水、危险货物(种类)、目的港和预计抵港时间等。值班驾驶人员应能熟练地演示与安全有关的信息的接收与发送,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及时输入和更新并确保准备无误。

船舶无论是在航还是锚泊,均应使AIS处于工作状态。如果船长确信当AIS处于连续工作状态时可能会削弱本船的安全或保安,则可关闭该设备,应将采取的该项措施以及缘由记录在船舶的航海日志中,在类似危险因素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尽早重新启动。AIS在船舶安全设备证书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认可的检修机构进行年度检测,相应的检测报告应保留一份在船上。

8航次计划是否覆盖整个航程

航次计划制定应考虑以下内容: 船舶的状态和条件、稳性及其设备;任何的操作限制;在海上航道和港内允许的吃水;货物的特性及其在船上的分布和积载;配备适任的且休息良好的船员负责航行;有关船舶、设备、船员、乘客或货物的最新的证书和文件。

船舶制定航行计划应收集所有和计划航次/航路相关的信息,包括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航次计划应覆盖从离开港到第一个到达港的整个航程并得到有效的实施,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相应的海图上,如仅使用电子海图系统,确认已使用电子海图进行航线设计和航线监控,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航次计划做出的任何变更都需要清楚地予以标明和记录。船舶航行在特殊区域时,特殊的定位手段和定位频次应能够在航次计划中予以体现。制定好的航次计划应得到船长的批准。

9所有船员是否懂得并遵守本船所建立的工作语言并在《航海日志》上记录

船舶应建立一种工作语言并将其记录在船舶航海日志上,船员之间应能通过工作语言进行有效沟通交流,驾驶台高级船员能用英语进行船岸通信。船上配备的培训手册、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垃圾管理计划、垃圾公告牌、保安计划等应该用船上的工作语言编写。

10相关船员是否熟悉应急操舵程序

在驾驶台和舵机间要永久展示一个附有方框图的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和操舵装置动力设备转换程序的简要说明。船长和所有的船舶驾驶员必须熟悉自动操舵到人工操舵的转换,同时要确认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操作,从自动操舵转换到人工操舵或从人工操舵转换到自动操舵应由值班驾驶员或船长操作,或在其监督下操作。

船上要保存完整的应急舵测试和演习的记录,日常的测试应包括:按照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操满舵的试验;操舵装置及其联动部件的外观检查;和驾驶室和舵机间的通信手段的试验。每3个月的演习应包括:在舵机室内的直接控制;与驾驶室的通信程序以及(如适用时)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

11船舶航行/信号灯显示是否符合《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

船舶应配备符合规则要求的航行/信号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闪光灯以及操纵灯等,航行/信号灯的垂向、水平位置、光弧以及号灯间间距符合《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航行/信号灯应由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船上应按要求对船舶航行/信号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测试,确保能够正常工作,舷灯内侧遮光板及航行/信号灯灯座应处于良好状态。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应设有1盏白昼信号灯或其他装置。白昼信号灯需提供1个总重量不超过7.5kg的便携式电池,且便携式电池应具有足够的容量使白昼信号灯工作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1盏白昼信号灯提供至少3个满足型式认可的备用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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