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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伤害被害人,变成“入户抢劫”?

 赖建东 2021-02-01
入户盗窃之后,在室内使用暴力,伤害了被害人,这种行为是否会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直接升级为“入户抢劫”?
一、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入户抢劫的。
三、入户盗窃,伤害被害人,构成抢劫罪?还是“入户抢劫”的抢劫罪?
在很多案件中,辩护人都认为,被告人为了盗窃进入被害人的房间,目的是实施盗窃行为,但是,被害人发现之后,被告人为了逃离现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但不能认定“入户抢劫”这种具有加重情节的抢劫罪。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抗拒抓捕的,如果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也有的案件认定属于“入户抢劫”,但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区分“入户抢劫”与“户内抢劫”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法[2016]2号)认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的,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例如,在叶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被告人叶某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且征得被害人同意后进入被害人家,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转化为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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