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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持续噪声致业主患病摔伤 开发商被判赔

 翱翔的真爱 2021-02-05

变压器持续噪声致业主患病摔伤 开发商被判赔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顾建兵章智敏

  因饱受住宅楼内变压器低频噪声困扰与折磨,已头痛失眠多年的黄女士晨起时突然跌倒致头部受伤,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开发商赔偿黄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6万余元。

  2009年4月,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全部房款。2011年4月,黄女士对该房进行装修后入住。不久,黄女士发现安装在一楼的变压器不断产生低频噪声,包括黄女士在内的部分业主陆续找开发商反映这一情况,要求对变压器进行处理以彻底解决低频噪声。开发商曾书面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并对涉案变压器进行了降噪处理,但未能彻底解决噪声问题。

  2012年8月22日,黄女士晨起时跌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黄女士认为,这是因变压器常年发出低频噪声导致她长期失眠,精神恍惚造成的。为索要赔偿,黄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经噪声检测,黄女士所居卧室内夜间检测数据为43.7分贝。案件审理中,法院依黄女士申请,委托对噪声污染与原告长期失眠、精神恍惚、反复头痛头晕及突然昏倒致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意见认为,黄女士长期失眠、反复头痛头晕与受低频噪声影响有因果关系,其突然跌倒受伤与所受噪声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另查明,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夜间为35分贝,本案超出8.7分贝。

  法院一审后,结合住户的维权行为、开发商的降噪处理行为、业内专业人士的评价及鉴定意见,认定涉案噪声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而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噪声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开发商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据了解,低频声音传播时,因分子振动小、摩擦比较慢、能量消耗少,传播距离比较远,可以穿墙越壁直达耳膜,使人神经紧张,心跳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声袭扰,容易患上神经衰弱、失眠、头痛等各种神经官能症。随着城市的发展,电梯、变压器、充氧泵、中央空调、低音喇叭等发出的低频噪声,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健康。

  海安县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开发商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行业通常标准,向购房户提供符合社会通常标准的供电服务设施。本案供电设施中的变压器产生的低频噪声,已经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杨盛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时污染者就负有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如果污染者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可推定排污者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住户维权行为、鉴定意见等证据已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而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噪声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杨盛说。(法制日报)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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