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7期文章[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八条第一款 [10]《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1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第二款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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