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收入》准则的核算程序 ①施工项目通过“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归集工程施工成本; ②施工项目与业主、总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③施工项目按照履约进度计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④将履约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⑤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采用这种核算模式时,设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工程施工成本,不再对“合同毛利”进行核算,也不再设置“工程结算”科目。 新《收入》准则会涉及到“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有些企业用“合同结算”科目代替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也符合财政部对新《收入》准则的解读精神。 【建议】施工企业常用会计科目表(新收入准则)(可打开链接) 笔者认为,会计科目的设置有一定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设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同时确保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准则规定即可。 三、产出法和投入法的选择 企业应当考虑工程项目的性质,选择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计算确定履约进度。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每一项履约义务(一般是一个工程承包项目),选择一种方法(投入法或产出法)来确定其履约进度,并不得改变。对于不同的履约义务,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即投入法或产出法),但对于类似履约义务,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 推荐阅读:收入准则对建筑业企业管理的影响 四、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案例:2×18年1月1日,中路华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大型工程(A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的含税造价为6867万元,其中增值税额567万元,工程期限为3年,预计2×20年12月31日竣工。中路华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客户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年末与中路华公司结算一次。 (一)2×18年相关资料 2×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中路华公司与客户结算合同价款2725万元,中路华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180万元,假定在收取工程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18年相关账务处理 (1) 2×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A项目)15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0000 (2) 2×18年12月31日,计算确认合同收入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履约进度=15000000÷40000000=37.5% 合同收入=63000000×37.5%=23625000(元) 借:合同资产—收入结转 25751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126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A项目) 15000000 (3)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27250000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27250000 (4)收取工程款,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21800000 贷:应收账款 2180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00 2×18年相关报表披露 “合同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为贷方149.875万元(27250 000元-25751250元),表明中路华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49.875万元,由于中路华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x19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2×19年相关资料 2×19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中路华公司与客户结算合同价款1199万元,中路华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90万元,假定在收取工程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19年相关账务处理 (5) 2×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A项目)15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0000 (6) 2×19年12月31日,计算确认合同收入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履约进度=30000000÷40000000=75% 合同收入=63000000×75% - 23625000=23625000(元) 借:合同资产——收入结转 25751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000 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 2126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A项目)15000000 (7)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1990000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11990000 (8)收取工程款,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900000 贷:应收账款 1090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00 2×19年相关报表披露 “合同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借方1226.25万元(25751 250元-11990000元-1498750元),表明中路华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226.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20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三)2×20年相关资料 2×20年12月31日工程如期完工,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客户与中路华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943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597万元,假定在收取工程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9) 2×20年1月1曰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A项目)11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1000000 (10) 2×20年12月31日,计算确认合同收入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0000 - 23625000 - 23625000 =15750000(元) 借:合同资产——收入结转 1716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417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A项目)11000000 (11)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29430000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29430000 (12)收取工程款,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5970000 贷:应收账款 3597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9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70000 “合同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为零(12262500元+17167 500元-29430000元)。 五、新《收入》准则相关的网络课程 以下内容为2021年讲解内容: 以下内容为2019年讲解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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