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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承包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不可直接裁定提取并扣划!

 乔谦律师 2021-02-25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一、被执行人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该债权,但应当适用执行到期债权程序,保证发包人的异议权。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提取并扣划,违反法定程序;

二、区分“执行到期债权程序”和“收入提取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和对收入的执行是两种不同的程序。

三、对收入的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或提取。一般指公民因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主要是工资、奖金;

四、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法院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对此提出实体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审查异议,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2016)最高法执监25号无锡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简要案情】

一、无锡某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华北某公司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

二、锡山法院向华北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支付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后,扣划华北某公司存款350万元并冻结650万元;

三、华北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李某在该公司已无债权,请求归还款项并解除强制措施;

四、锡山法院异议审查、无锡中院复议审查,均裁定驳回;

五、华北某公司向江苏高院申诉。江苏高院认为,锡山法院作为执行法院,执行涉案债权时,未向第三人华北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未交待异议权,便裁定提取李某在华北某公司的1000万元到期工程款,后又裁定扣划,均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提取收入的法律条款,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锡山法院、无锡中院的裁定;

六、无锡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认为华北某公司是被执行人收入的协助执行人,并非到期债权第三人,江苏高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江苏高院裁定;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苏高院认定执行法院不应直接对华北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无锡某公司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一、本案应适用“收入提取程序”,还是“执行到期债权程序”?

二、执行法院能否直接对华北某公司名下财产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一、收入提取程序,支取收入的协助执行人,是负有向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义务的用人单位。本案中,被执行人为工程承包方,第三人为工程发包方,如申请执行人主张对发包人强制执行,只能适用执行到期债权制度;

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已到期,第三人对该债务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时,必须满足第三人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不对异议审查。

【法律依据】

一、收入提取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执行工作规定》 35条   36条   37条  

二、执行到期债权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501条    执行到期债权程序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工作规定》6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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