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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连载9/9|扣缴义务与发票无关....

 房老师讲财税 2021-02-26

  案例阅读

一家公司搞全国性大型市场推广活动,向参与活动的热心群众发放了奖品总价值100万元。此时,那些参与活动的热心群众,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就产生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要按所获奖品价值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00万元的奖品,累计应上缴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于是该公司就产生了扣缴义务,应该在向个人“支付”亦即发奖时,扣缴个税。

如果奖励的是现金,当然可以依法扣下税金再发给群众。但奖励的是实物,无法扣下一部分来,于是应该要求群众领奖时支付税金;或者把实物折算成现金,扣税后发放。

以上案例,该公司因为不熟悉税法的操作或其他原因,并没有按上述方式扣缴个税,结果一年后被税务机关查到了。由于扣缴个税是法定的义务,企业不能够推脱,也不能以“不懂法”为借口,所以该公司没有扣缴个税的行为违法了。

违法的后果是什么?税务机关让该公司把应扣的个税补上,并要加收一年的滞纳金。

显然,税务机关的这一处理是违法的。因为该公司负有扣缴义务,并非纳税义务。个税应该由纳税义务人缴纳,亦即由获得奖品的群众缴纳,税务机关应向群众追征个税,而无权要求一个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交税。

顺便讲一个细节,税务总局曾经出台过一个规章,规定如果纳税人拒绝缴税,扣缴义务人就不能支付,“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这一规定直接决定了纳税义务由谁负担,一眼就可以看出是违法的,甚至是荒谬的:一个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怎么就当然地转嫁给另一个没有纳税义务的人来负担了呢?

案例中的该公司并没有纳税义务,有的只是扣缴义务,所以它只能按未履行扣缴义务被罚款,而不能想当然给他横加一个纳税义务来纳税。

正确做法是,税务机关应该引用《征管法》第62条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但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可见前述税务总局规章规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是违法的,并且推卸了税务机关的责任。

当然,由税务机关向领奖的群众征税,是一件非常有难度的事。现实中有一位税务检查人员向该公司算了一笔账:如果你们能够先把税款垫上,再自己找群众补税,说明态度好,政府税金未流失,处以下限50%的罚款,补税20万,罚款10万,合计支出30万元;否则,说明态度不好,导致政府税金流失严重,处以两倍罚款,支出40万元。如何?

企业当然不会跟钱过不去,往往选择补税了事,少支出10万元当赚了10万元。

这样的处理方式其实是违法的,同时还放纵了领奖的群众偷税漏税----税务局都收不回来,企业还能收得回来?但这往往被企业和税务机关认同。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现实中难以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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