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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聘用外部人员的报酬、社保等财税问题

 房老师讲财税 2021-02-26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来信】老师您好,我公司因生产需要,从外部聘用具有专业生产技术的人员(目前聘用了6个人,这些人有在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几十年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有大学老师)。我公司与所聘用的上述人员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聘任协议等,按月发放报酬;除聘用的大学老师一年会不定期来公司几次外(其他技术指导通过网络或是电话解决),其他聘用人员均在公司坐班工作,部分聘用的人员我公司还对其有职务任命。

上述人员与其原单位订有劳动合同,在原单位缴纳社保。我公司目前按照劳务的形式支付报酬并扣缴个税。聘用上述人员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如果按劳务报酬的方式,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只能代开一次发票,超过一次代开发票,需要其办理执照,所聘用的劳务人员不愿意办理执照开具发票,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我公司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上述人员的聘用,如果按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相当于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这样我公司就不需要被聘用的人员提供劳务费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如果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付上述人员的报酬,是否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因这部分人员都在原单位缴纳社保,我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不影响税前扣除吧?

对于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技术的次数,并按次支付报酬的情况,只能按劳务报酬的形式支付和税前扣除吧?发票只能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吗?如果通过网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情况,可以在其居住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

1、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立法禁止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社保缴纳的问题。社保缴费基数有单基数和双基数之分,单基数是单位和个人都按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缴纳,双基数是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的来交,据此,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单位社保缴纳的基数规定来判断,如果是采用双基数缴纳社保的,贵公司单位部分缴纳的部分仍需要缴纳为其申报缴纳社保。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起征点规定了按期征收(每月5000至20000,按次征收的,目前实务中仅指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执行按次500的起征点规定)。

4、企业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向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房老师分析】

一、对其提供技术服务的6个人,提供的服务方式大体进行了梳理,包括三种方式:

1、大学老师,根据一年不定期来企业几次现场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2、在居住地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提供相关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坐班);

3、按时上下班,接受公司的管理和任命。三种提供技术服务劳动报酬均按月支付。

二、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任职受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贵公司前两种人员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一年只能代开一次发票,建议采取汇总开票的方式开票,现在很多地方代开发票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最后一种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属于受雇于贵公司,向个人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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