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想将名下一处国内闲置房产对外出租,此房产我公司于2015年3月自建,2016年8月完工验收,请问我公司对外出租时能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出租跨越2016年4月30日自建的闲置房产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