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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浅谈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激扬文字 2021-03-03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其源于债权人自助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条件和责任,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关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各国破产法存在较大分歧,但这种争论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主要承担违反勤勉忠实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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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成立的接管债务人企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并依法开展破产工作的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其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则一般称为“破产受托人”,我国旧破产法制度没有破产管理人,其仅仅是学术上概念,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第一次确认破产管理人制度,用之取代“破产清算组”。 

破产管理人制度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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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最早形式是债权人自助,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发布管理财产命令,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权人自助容易产生以下不利后果,由法院在债权人中选出管理人,即财产管理人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这里管理人的职责仅仅是拍卖,不享有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债权人与破产财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在一些拍卖中,出现了专门管理人这种专门管理人地位中立,又是专业人员,很快得到法律的认可,逐渐形成今天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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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在当今世界的破产法中存在着债权人自力救济和法院公立救济的分野。英美法系破产法崇尚债权人自力救济,因而在破产管理人的任免及监督方面赋予债权人较多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引入信托概念,破产信托人的法律地位非常明确,破产财团的受托人在大陆法系破产法公立救济色彩浓厚,法律在制度上着力维护法院的主导地位,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争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中。

(一)

代理说

这是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最早的学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性质上属于清偿程序,重在解决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没有直接利益,其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债权人或破产人,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相似。

(二)

公务员说

公务员说又称为职务说,该学说主张破产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执行法律,其本身与处理的破产事件没有利害关系,相当于国家公务员。

(三)

破产财团代表说

该学说认为,债务人的财产因破产宣告而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独立存在的财产,这些财产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是其法定代表机关该学说从独立的视角诠释了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来源,视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解决了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四)

管理机构法人人格说

主张该学说的主要是日本学者该学说认为,将破产财产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主体资格并不恰当,而应赋予破产管理人以法人资格具体来说,就是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分为管理机构及其执行者两种,而对作为管理机构的破产管理人,承认其法人资格,并认可其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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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界定

(一)

债权人代表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不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表,而仅仅是债权人利益中的代表由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必须有一定的制度设计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不是中立的第三方,应更倾向于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

法定机构说

这种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一个法定的机构,不代表特定方的利益,而是代表破产案件破产程序中所有参与者的利益。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立场很明显,采用了法定机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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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可以用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加以划分:

(一)

积极义务

所谓积极义务,就是以与破产管理人的知识和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勤勉尽责地处理破产人的事务,实现破产财产利益的最大化损失的最小化因此积极义务也称为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职责的规定中,包括七方面: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三是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实务;四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是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是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是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

(二)

消极义务

所谓消极义务,是指管理人负有不违反破产法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破产财产,不得利用其管理职权谋求个人不当利益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法律基于对管理人忠实履行的信赖,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为了破产相关人的利益管理破产财产因此,消极义务也称为忠实义务。 

破产管理人既要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破产管理人的决定直接影响到破产双方法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和终结是紧紧地与破产管理人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有利于现实诸多问题的解决,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设计。


文章来源:《华人时刊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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