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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托人办事没办成,“办事款”能不能要求返还?

 半刀博客 2021-03-05

张三是当地有名的小包工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四,李四自称其“有关系、认识人”,可以帮助张三“打点打点”招揽工程。后李四以介绍工程为由多次要求张三替其到饭店结账或直接给付现金。结果一年过去了,李四并未兑现其承诺,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办事款”,法院却“不管了”,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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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2017年初至11月期间,李四以介绍工程为由,先后多次要求张三替其饭店结账或直接给付现金。同年11月5日,在张三的要求下,李四向张三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在2017.11.30前介绍工程给张三做,如到期未介绍成功,李四自愿承担张三所花费用的钱,计56000元。该承诺书内容由张三写好后,李四在承诺书下方签名。后李四没有按照约定介绍工程给张三施工,也并未返还“办事款”,故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按照《承诺书》的约定返还其56000元。

评析

    庭审中,张三认为,其与李四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李四出具的承诺书的约定,李四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张三与第三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依约应当返回花去的56000元费用。而李四则辩称,是接受过张三的几次吃请,虽然没能为张三介绍工程,但没拿张三的钱,张三给的介绍费都用来请领导吃饭、送礼了,不同意返还。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我国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工程施工人的资质、如何取得工程项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张三基于信任李四具有帮助其招揽工程的能力,以获取相应的工程为目的而进行的请客、送礼等行为具有不合法性。张三通过“请托”李四,试图绕过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来获取工程,该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基于此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对张三要求李四返还5.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中国是“人情社会”,上学、就业、承揽工程无不想通过“靠熟人、找关系”来解决,认为花点钱就可以办成正常办不了的事。但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与秩序。法院的这一判决正是向这一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潜规则”发起挑战,也给了一些心存侥幸的请托人一个重重的打击: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法律的作用是体现公平与正义,而绝不是为不法行为“保驾护航”。同时,法院判决驳回请托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支持受托人的不法行为,请托人可以通过向纪检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等形式,查实其中是否存在受贿行为或构成诈骗。《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官提醒大家,要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要盲目信任他人,遇事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不可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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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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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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