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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姑蛮溪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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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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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

作者:高建 朱兴亚 戴奎 黄雀艳 编著

当当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渎职因果关系判断的关键是审查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是否实际发生了作用且为一般人能够预见或认识[1]

认定滥用职权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关键是审查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对重大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实际发生了作用。

根据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凡是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对重大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的产生实际发生了作用,且为一般人所能够预见或认识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认识,就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1] 参见沈志先主编:《职务犯罪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99页。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98

《刑事审判参考》第294号[1]龚某玩忽职守案:以事实为基础并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因果关系

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阻却影响时,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来加以确定的。

在“相当性”的具体判断中,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关系存在;反之,不存在。

二是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实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影响力大者,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当然,如果介入行为与此前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作用相当或者互为条件时,均应视为原因行为,同时成立因果关系。

由于被告人龚某为蒋某凡出具的虚假体检结论的效力只有1年,如果蒋明凡驾驶的汽车在其换证的当年度由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毫无疑问,该损害结果与被告人龚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应对损害结果负责。

蒋某凡能够通过审验,完全是由于他人体检失职行为所致,而非龚某的失职行为所致,因为龚某的体检行为在1年之后已经归于无效。龚某的失职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被告人龚某客观上存在失职行为,可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但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第一至五庭编:《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06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76~577页。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99

杨某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1]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应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此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5日发布指导案例第2批第8号。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100

《刑事审判参考》第694号[1]李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一果多因”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渎职因果关系

我们认为,认定因果关系,应当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特别是在“一果多因”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多个因素的介入下而产生的,应当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等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越高,则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越大,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不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越高,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不足,反之则不然。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第一至五庭编:《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06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98页。

来源:《职务犯罪办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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