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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税收那点事

 懒风林 2021-03-10

宋朝的税收,一直是网络上各类历史平台争论不休的热点,我们就来聊聊宋朝税收的那点事。

说起宋朝的税收,一直是网络上各类历史平台争论不休的热点。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宋朝税收在历朝历代中都是偏低的,宋朝政府“藏富于民”;另一种则认为宋朝的税收要大大超过明朝,苛捐杂税层出不穷。

那么,我们就来聊聊宋朝税收的那点事。

农业税,一向是中国古代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宋朝的农业税税率,按照沈括的《梦溪笔谈》记载:“亩税一斗者,天下之通法。”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宋朝的农业税计算方法,是每亩田地不计产量多少,统一只征收一斗米的税。

也就是说,如果亩产为一石米,那就是十税一(税率为10%);如果亩产为二石米,那就是二十税一(税率为5%);如果亩产为三石米,那就是三十税一(税率为3.3%)。

一个可以对比的案例是,明朝杜宗桓在《上巡抚侍郎周忱书》中说:“五季钱氏税两浙之田,每亩三斗,宋时两浙之田,每亩税不过一斗。”两浙鱼米之乡,宋朝的农业税只有明朝的三分之一。

宋朝商业税和农业税截然分离,首次出现了完整意义上的商税制度。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过税,值百抽二,即税率2%;一种是住税,值百抽三,即税率3%。与相对低的税率相对应的,是课税范围十分广泛。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等,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均在征课之列。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商业交易往往需要官府作为第三方信用背书,所以通常还会有所谓的牙钱或牙契钱,就是给予官府相关办事人员的报酬。这个费用并不固定,与商业发展程序息息相关,有记载北宋初年大致为2%,但是南宋时达到10%。

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独立税种,宋朝政府在商业税制定、执行方面还是欠缺经验。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宋朝的商业税方面的苛捐杂税层出不穷,名目最多时达六七十种。

由于宋朝的税收名目繁多,因此在税收的实际征管操作中,各种舞弊方法屡见不鲜,包括重复收税、收税不开凭证、随意变更征税对象等我们如今耳熟能详的做法。

对此,宋朝政府的应对方法就是完善完税凭证管理。

宋代的凭证是百姓完税的证明,因此宋朝对完税凭证的管理也比较严格,如,对一些捐税金额不大但逐笔逐户开具凭证手续繁杂的,政府规定可以合并开具完税凭证。但为了防止合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则规定必须按期足额开具发票。

同时,为了防止官吏在账簿上的舞弊行为,宋朝还规定了严格的账簿记录方法,比如对账簿空白处的处理,要求“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纸者用墨勾抹”。

为防止地方政府收税过程中的小金库行为,宋朝还规定了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要求所有相关收入必须解缴到指定账户,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税赋的流失。如“州县诸司所入,一金以上尽入军资库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归于官,官之用悉应于法,则虽不加赋而用自足。”

除了制度上的管理,宋朝政府对会计审计事宜也格外重视。尤其是,政府的审计人员的奖赏与其业绩紧密挂钩,极大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宋朝政府规定,如果钱粮账目有隐落失陷被审计官员查出的,则根据其数目大小对审计官员予以奖赏。“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检举三司失陷财赋,每一百贯,其本司吏给赏钱十贯;五千贯已上,仍补职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举,为他人所告,当行决配。赃重者,当行极断。告者每百贯给赏钱二百贯;三千贯以上,仍补职名。”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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