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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时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读

 神州国土 2021-03-16

《997说法时间》

由博尔塔拉广播电视台和博州司法局

联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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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博州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  业务科科长       努尔江

主播:袁玲

点击音频听完整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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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涉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条款和内容,总共修改了42条46处,占总条款数的60%以上,由原来的64 条,增加到现在的70条,调整之力度、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并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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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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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意味着什么,不意味什么?

一是对第二轮承包到期后新的承包期限设置存在不同主张,十九大报告的这一规定有定纷止争之效,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是对这一政策的解读中,部分观点存在可商榷之处,例如将这一规定引申为“农户现有的具体承包关系再延长三十年”,甚至理解为“三十年到期后土地不调整继续由原承包人承包三十年”。我认为这种解读不符合十九大报告本意和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相关规定,也脱离了当前农村实际情况和相关农民群体的真实意愿,有过度引申乃至曲解之嫌,甚至会对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准确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再延长三十年意味着什么?

①意味着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度不动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意味着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

②意味着新的承包期继续定为三十年。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第一轮承包设定的承包期是15年,1997年左右开始的第二轮承包期限延长为30年,目前处于第二轮承包的后半段时期。

再延长三十年不意味什么

①不意味原人原地的承包关系延包三十年。首先,不可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决策,僵化理解为“不调整原人原地承包”。“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只是解决了第三轮承包的期限问题,并未对到期后是否调整后重新发包做出部署。我认为,十九大报告不写明这一点是深思熟虑的安排,是十分明智的表现,而不能将此延伸曲解为“不调整延包”。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对第二轮承包期届满后的延包是否应当调整承包地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一是“不调整原地延包”其理由是稳定经营预期,避免到期前的短期行为,主要是基于效率的考量;

二是“调整后重新承包”其理由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三十年中,农户家庭及成员都因为自然死、“农转非”等原因而发生了结构和数量的变化,再加上在第二轮承包期内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第二轮承包期结束时农户间土地承包数量不均、不公(例如死亡、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然占有着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在承包期内“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不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等)的矛盾已经积累到了非常激烈程度,特别“新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期盼着通过新一轮土地承包获得应有的土地承包权利的期望,也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欲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的规定。有鉴于此,我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农民集体的自主决策权,允许各农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民主决策到期后延包时的具体方法,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的原则下,根据当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状况、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社会保障完善程度、农作物种植状况(主要是已种植常年生农作物)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让集体经济组织自我选择“调还是不调”,“大调还是小调”。这样也顺应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因此,党的十九大只明确承包期,而不明确是否调整的做法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安排,有利于通过“农民当家作主”的方式因地制宜平衡效率与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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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意味第二轮土地承包签订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效力再延续三十年。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和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在第三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依法确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承包关系,以防由于承包关系不明确,而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重新颁发,要根据延包时的方案、农民的意愿,特别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来确定,据了解我国有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效显著,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变为动态管理的《股权证书》,真正实现了“资源变资本,村民变股民”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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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意味原有流转关系延长三十年。对于已经流转经营权的承包地,无论是以出租、转包方式还是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也无论流转时是否约定流转期限为剩余承包期,其流转法律关系的效力均不能及于二轮承包期限届满之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是强制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如果流转双方约定了比剩余承包期更短的流转期限,则适用这一约定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流转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比剩余期限长,则到剩余期限届满之时流转关系终止。因此,“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绝非意味着“原有流转关系再延长三十年”,原有流转关系是否延长,既要取决于新的承包关系中人地关系是否调整,又要取决于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者的流转意愿,应当由土地经营者与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平等自愿协商确定,达成新的流转法律关系。因此,对现有流转关系的法律保护不能及于新一轮的承包期。为了鼓励经营者的长期经营行为,可以在流转合同中对经营者的优先流转权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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