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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ESG研究院 | 国内外ESG信息披露标准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投沙斋 2021-03-17

冯佳林 李花倩 孙忠娟

ESG信息披露是企业对于环境(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信息的披露。建立和完善ESG信息披露制度,是推动资本主义市场由“利益化”向“可持续发展化”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抓手,是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的桥梁。

然而,当前我国ESG披露标准处于摸索阶段,尚没有形成规范。因此,对国际经验和主流披露标准的总结和对比分析,对中国ESG披露标准的形成与推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欧盟和我国香港地区ESG信息披露现状

ESG即环境(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和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三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缩写,是一种关注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新型企业评价体系。如图1所示,其中,环境(E)包括气候变化、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方面;社会(S)包括员工权益保护及职业发展、产品质量与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关系维护等方面;治理(G)包括董事会结构、高管薪酬、反贿赂和反腐败、商业道德、风险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会计标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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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文整理

目前,国际上ESG信息披露执行体系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为美国、欧盟和我国香港地区。其中,美国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和责任问题的监管,主要参考的信息披露标准为GRI、SARSB、ISO26000、Nasdaq、TCFD、UNGC、IIRC、GISR。欧洲信息披露的目的是降低因疏忽环境、社会等要素而给投资者带来的投资风险,主要参考的信息披露标准有GRI、ISO16000、SASB、Integrated Report、TCFD、UNGC。我国香港地区为了给资本市场提供真实、客观、有效、可比较的企业责任信息,让投资者更加客观地评价企业能力而进行ESG信息披露,主要参考的信息披露标准有《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GRI。

图片资料来源:根据社投盟《2020全球ESG政策法规研究》等资料整理

1.美国ESG信息披露情况

美国是最早制定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国家,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对全球可持续金融领域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1934年通过的《证券法》的S-K监管规制第101条、第103条、第303条规定上市公司要披露重要信息,包括环境负债、遵循环境和其他法规导致的成本等内容,以此来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问题的监管,推动可持续性金融领域的发展。发展至今,美国的ESG信息披露水平在全球范围内的体系较为成熟,在披露标准上,美国采用的ESG的信息披露标准有GRI、SARSB、ISO26000、Nasdaq、TCFD、UNGC、IIRC、GISR,其中GRI、SARSB与ISO26000为国际主流的信息披露标准,应用范围较为广泛。

近年来,美国对于联合国提出的可持续性发展目标(SDGs)也做出了积极响应,与欧洲ESG信息披露一贯的“未见举措政策先行”的特征不同的是,美国会在政策发布之前,先制造对ESG追捧的舆论,借舆论热度颁布相关政策举措。美国ESG信息披露体系的不断完善标志着其从之前的“利益至上”的商业化思维向可持续发展绿色思维的转变,愈加明晰地协助上市公司辨认ESG机遇与风险,构成公司和环境、社会积极正向的互动,从而有助于推进企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虽然体系完善,但是美国的ESG信息披露的自我约束力还有待加强,大多公司仅遵循政策体系的指挥进行披露,但很少有公司为自己设立相关指标目标并为之努力。其次,披露报告中的外部鉴证仅涉及少量数据,报告数据的范围和质量还有待提升。

2.欧盟ESG信息披露情况

欧盟在2014年修订的《非财务报告指令》中首次将ESG三要素列入法规条例,指令要求大型企业需要在披露非财务信息时需要将ESG信息纳入其中,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设定了强制性披露的范畴,但是对于社会和治理两个议题仅提供了参考性信息披露范畴。自那时起,欧盟陆续修订了多项政策法规对上市公司、资产所有者、资产管理机构在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与评估上作出日渐明确和强制性的要求,逐步完善了披露政策的操作细节,从制度上保障ESG信息披露体系在欧洲资本主义市场的成熟化,扩大了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范围,帮助实现对ESG投资的全过程覆盖。

在披露政策上,目前欧盟国家主要采用强制加自愿的披露政策,对污染严重的企业执行强制信息披露政策,其他企业自愿披露,欧盟成员国大多会根据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制定适合本国特征的信息披露政策。在披露标准上,欧盟国家主要采用GRI、ISO16000、SASB、Integrated Report、TCFD、UNGC作为披露标准的参考和指引。根据毕马威2015年和2017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显示,61%的欧洲企业使用GRI框架进行ESG信息披露并且GRI是全球最受欢迎的披露框架,63% N100与75% G250公司都使用GRI框架进行ESG信息披露[1]。

欧盟国家进行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因疏忽环境、社会等要素带来的投资风险,作为积极响应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责任投资原则的区域性组织之一,欧盟在最早表明支持态度的同时有条不紊地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态势一片明朗。

然而,欧盟的ESG信息披露也存在一些局限。首先,在缺乏相关监管条例的欧盟成员国中,指令的执行比较困难,它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对于该指令的应用经验。其次,欧盟国家没有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不同框架披露出的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再次,欧盟无统一的信息披露鉴证标准,因此投资者在参考所披露出的信息时无法评估信息质量。

3.我国香港地区ESG信息披露情况

2011年,中国香港地区在欧美国家ESG理念的影响下,走上了对ESG信息披露的探索之路,着手于相关指引的制定并首次公开征询意见。为倡导上市公司进行ESG信息披露,次年便发布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自此之后,我国香港地区出台一系列举措致力于完善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国际接轨。在披露标准上,84%上市公司的ESG报告仍处于起步阶段,仅参考了《ESG指引》,15%的公司同时参考GRI披露框架,在所有恒指上市公司中,同时参考GRI披露框架的企业占比72%,比例远超其他版块。大多数上市公司仅披露《ESG指引》中要求的部分,较少公司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自愿披露。

港交所发布的《ESG指引》统一了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框架,有利于资本市场获得更加真实、客观、有效、可比较的企业ESG信息,有利于投资机构更好地评价企业ESG行为,推动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最终实现企业价值增长方式的转变及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香港地区的政府并未强制要求第三方鉴证,因此仅有5%的上市公司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ESG报告进行了鉴证,这一比例远低于欧美国家,因此尽管采用了强制披露的宏观政策,但是也无法保证披露信息的质量。另外,在香港,部分公司以例行公事的态度对待ESG管理,没有明确的ESG管理策略和架构。

二、典型ESG信息披露原则和指引比较

如上所述,目前,GRI、ISO16000和SASB为国际上典型的信息披露标准,应用较为广泛。具体来说,GRI、ISO16000和SASB在指标体系、侧重点、主要目标、应用范围四个方面各具特点。

图片资料来源:本文根据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ISO26000社会责任指引、SASB相关会计准则等资料整理

1.GRI标准的原则与指标体系

GRI又名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是一种全球性的网络组织,其目标在于联系包含企业、投资者、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体经过相互协商与沟通形成一个被全球广泛认可的报告框架来支持组织评估、监控及对外披露环境、社会经济方面的绩效。

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分为普遍标准和主题特定标准(如图2所示),其中普遍标准包括GRI101、GRI102和GRI103,GRI101作为整个报告的基础,是使用标准的起点;GRI102是一般披露标准,报告有关组织的上下文信息;GRI103是管理方法,报告每个重要主题的管理方法。GRI的主题特定标准包含GRI200、GRI300和GRI400,企业可从中选择以报告每个重要主题的具体披露,该部分共由79项指标构成,其中核心指标50项,补充指标29项,按三重底线原则分为经济、环境和社会[2]。因此该指引要求企业从这三个层面具体披露其可持续发展的绩效情况,并且每一个层面都有具体的披露内容要求。在经济层面中,9个指标从经济绩效、市场占有率、间接经济影响三个角度来反映企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反映出企业对于整个经济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在环境层面,利用30个指标从9个角度,分别是物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污水及废弃物产品与服务、违规事项、交通运输以及整体情况来反应报告机构对于环境的影响。在社会层面。利用40个指标来进行报告,分别从劳工雇佣措施、人权、社会和产品责任四个方面制定相关指标体系,从而反映出报告主体活动对于社会体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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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RI标准概述

资料来源:本文基于GRI standards整理

总的来说,GRI在帮助企业形成参考,从而根据各个模块指标体系报告其对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影响,侧重于展现报告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GRI的应用范围已遍布全球各个国家的38个行业,应用范围较广,影响力较大。

2. ISO26000的原则与指标体系

ISO26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缩写为ISO)指定的编号为26000的社会责任指南标准,该标准由社会责任工作组起草并且采用多利益相关方制定的方式制定。ISO26000的开发目标便是使其应当普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组织,无论其处于何种规模、何种地区、何种行业。

ISO26000标准共有七大项,分别是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社区参与和发展(如表3所示),七大项下设有37个核心议题和217个细化指标。侧重于各种组织生产实践活动中的社会责任问题,统一各界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让使用者对于社会责任产生更清晰的理解和认识,为组织将社会责任融入组织实践提供一个可参考的指南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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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文基于ISO26000整理

总体来说,ISO26000作为一种国际社会责任语言,有助于企业疏通其与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但是需要付费认定,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成本较高。ISO26000与GRI致力于披露经济、环境和社会绩效的使命一致,尽管ISO26000不提供社会责任绩效披露的指南,其内容却覆盖了与GRI报告指南议题非常类似的范围,也与GRI致力于披露经济、环境和社会绩效的使命一致。

3. SASB的原则与指标体系

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是制定和传播可持续性会计准则的组织,利用所制定的准则来指导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重大的,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SASB制定这些准则的初衷是为财务申报资料、可持续发展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公司网站发布内容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是为那些自愿用于美国现行法规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文件所要求披露的公司而设计的。与财务会计信息一样,可持续性会计信息可以捕获过去和当前的业绩,并且在帮助管理层描述可能对财务状况或经营产生实际或潜在影响的已知趋势、事件和不确定性方面也可以具有前瞻性。

总体而言,SASB确定了26个可持续发展总议题类别(GIC),它们按五个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维度(环境,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商业模式和创新以及领导力和治理)进行组织(如图3所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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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文基于SASB-Conceptual-Framework整理

SASB基金会董事会成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前任主席罗伯特·赫茨(Robert Herz)在新闻稿中谈到:“SASB 新制定的可持续会计准则将帮助全球企业聚焦于那些能影响到财务业绩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并以一种有助于决策且具有可比性的方式,围绕企业这些方面的财务业绩与全球投资者进行更为有效的沟通。”因此,SASB准则的制定更加偏重于为财务业绩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服务,SASB准则针对投资者而制定,通过可持续发展会计,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在这些问题上的策略和运营,更好地比较和区分公司。

三、中国ESG信息披露现存问题

基于美国、欧盟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信息披露现状、国际主流信息披露标准GRI、ISO16000和SASB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ESG信息披露存在“无规范标准、无明确指引、无完善政策体系、无监管服务部门”的显著问题。

第一,我国无规范的ESG信息披露标准。目前,我国具有多种类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强制和半强制相关信息披露主要是监管、责罚用途,标准维度比较窄。其中,其中,强制披露制度是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子公司要求其强制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半强制制度是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上市公司采取“不遵守就解释”的披露政策。自愿型信息披露制度则是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企业环境、公司治理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借鉴国际经验,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但是该准则仅提供了框架,并未对信息披露的格式作出对应规范要求,没有规范的指标体系,同时也缺乏严格的约束机制。因此企业所披露出的信息大多以描述性披露为主,缺乏定量指标来进行量化,不足以给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反而可能会对其产生误导,导致其对企业的真实情况产生误判。

第二,我国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指引。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相关政策积极鼓励上市公司进行ESG信息披露,但是没有统一的披露标准和指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企业无法把握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ESG信息重点,即使对ESG信息进行披露,价值也极低;另一方面,企业会“择优披露”,重点披露对本企业有利的信息,规避不利信息,致使ESG信息不客观。

第三,我国无完善的政策体系支持ESG信息披露。完善的政策体系可以快速地推广ESG从理念落地于现实,规范企业运营,引导消费者。根据国内外经验来看,ESG信息披露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策的支持,例如在2015年,继联合国提出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之后,美国随即对其作出了回应,颁发了基于完整ESG考量的《解释公告IB2015-01》,表明了对于ESG考量的支持立场,鼓励投资决策中应用ESG指标进行衡量。可见,中国亟需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推广ESG理念至企业、消费者和全社会。

第四,我国没有ESG信息披露监管和服务部门。ESG信息披露监管、鉴定和服务相关部门是ESG政策理念落地于实践的载体。我国香港证监会于2020年5月与金管局共同发起成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小组中包含来自环境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交易所、保险业监管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该联盟机构一方面通过组织各机构的交流沟通,深入研究香港可持续金融发展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小组成员联盟的形式扩大绿色金融的影响和推广,以此来推动香港可持续金融发展进程。然而,我国ESG信息披露的研究投入不足,缺少专业的ESG信息披露推广、鉴证和服务部门。

四、对中国ESG信息披露建议

基于国内外信息披露标准和地区的比较,结合中国现状,本研究对于加强我国ESG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建立中国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中国企业ESG披露标准框架体系。对比国内外信息披露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信息披露框架,并对ESG核心信息指标要求企业进行强制性披露,例如企业关于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和政策、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情况、企业对于ESG相关管理的支出成本和负债信息、企业总体ESG表现等维度及其指标。

第二,基于行业差异,建立并完善ESG信息披露特色化标准。在经济运行中,不同行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差异,很难进行横向比较。据此,基于ESG信息披露行业特征,建立不同行业的差异化标准体系。例如对商贸流通企业、制造企业和金融企业分别开发并推广特色化ESG披露标准。

第三,构建ESG社会化服务生态网络,培育强化ESG服务组织。(1)完善ESG产业生态系统,包括ESG科研机构、倡导性机构、鉴定机构、ESG信息披露框架制定者、ESG保证提供方、ESG信息整合方、ESG评级及指数提供机构、ESG权益所有者管理。(2)培育消费者ESG理念。通过宣传、教育与文化传播,提高消费者ESG理念;通过消费者反馈机制和内部监察机制建设,增加信息传输和披露渠道,促进信息透明化。

第四,实施“政府与市场双引导”,推动ESG从理念到实践。政府角度,可以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推广ESG标准。一方面,出台相应环境、社会责任等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通过ESG(绿色)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企业披露高质量的数据信息,积极践行ESG理念。市场方面,通过对产品供应体系、销售体系和流通体系大力宣传ESG理念,推广符合ESG标准的产品,倒逼企业进行高质量ESG信息披露。

(原文刊登在《当代经理人》2020年第三期)

[1]
[1]数据来源:KPMG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2015; KPMG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2017
[2]参考文献:GRI.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ldline EB/OL.] http://www.global reporting.org Reporting Framework/G3Online/2007-05-17.
[3]资料来源: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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