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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达律师|对待孕期女员工,十项做法要不得

 江中鸟6933 2021-03-17

最近几天,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又恰逢第111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妇女权益保护”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有提议夫妻合休产假的,有提议男性配偶陪护假不能低于20天的,更有提议产假要延长到3年到6年的。这是建议,能不能通过或者能不能落实,尚不清楚,但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讲,除非有相应的补贴支撑,否则,这些看似漂亮光鲜的保护措施,无疑会让更多的女性被就业市场抛弃

从现实操作来看,并非一定是企业不近人情。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力度越大,企业在管理上就越受约束,一不小心出现疏忽,各种风险便扑面而来。

据最近广州中院召开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 2019-2020年,广州中院共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692件,其中涉及女职工案件3072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31.7%。

在随后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名女员工孕期进行产检,通过微信请假,被企业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为由做了辞退处理。法院认为员工已尽请假义务,公司认为属于旷工缺乏依据,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据此,我们来梳理一下,对于孕期女员工,企业有哪些事情不能随意做?

1

不能限制员工的产检时间和次数

尽管各大医院均有孕期检查时间表,但女员工生产前所要进行产检的时间和次数仍然应当以她的主治医师所提供的医嘱为准,而不能一刀切地参考通用的时间表。

因此,企业内部强行规定的产假只能半天,或者只能休几次产检之类的规定,不仅缺乏人性化,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如果员工能够证明自己正常产检,而公司任意按照缺勤处理,则将为此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企业有证明员工假借产假故意缺勤,则做好证据收集后仍然可以按照制度对其进行违纪处理。

2

不能以员工产假未出勤而扣工资或发放病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女职工产检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发放正常工资

3

不能随口拒绝员工的调岗申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女职工若以此为由要求适当减少工作内容或进行岗位调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对待。

4

不能安排员工从事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企业在得知员工怀孕后,应对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员工所从事的属于禁忌劳动的范围,应立刻予以调整岗位。

5

不能随意单方调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一条赋予了企业的单方调岗权,但该调岗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

为此,企业如果需要调岗,应证明具备合理性,而不能假借调岗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
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员工能够胜任。
(2)
新岗位的工作量比原岗位要少,或强度更低。
(3)
调岗不具有侮辱性,不存在刻意针对的情绪处理。
6

不得降低员工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企业在因为员工怀孕而考虑原岗位为禁忌劳动范围、工作量过大或强度过高等因素对员工进行调岗时,不能因此降低员工工资

7

不能随意安排员工加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因此,安排孕期女员工加班,要留意员工的孕期时间,并适当保证她们的休息权。

8

不得随口拒绝员工的保胎请求

员工在孕期过程中,可能会提出保胎要求。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保胎证明。

若员工能证明确实需要保胎休息,企业应当根据医生建议的时间给员工安排休假,按病假处理,发放病假待遇。

若员工不能提供证明,则企业可以拒绝员工的保胎请求,并要求员工正常到岗上班。

9

不得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女员工在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届满日期续延至员工哺乳期满之日。

10

不得随意解除孕期女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以员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情势变更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不意味着,企业不能解除孕期女员工。

如果孕期女员工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企业仍然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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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张倩茹

劳达laboroot高级咨询顾问

人力资源管理师

中山大学经济法硕士,长期致力于劳动法法律理论和实务研究。曾任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曾在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负责劳动合同鉴证、企业自拟劳动合同文本审查工作。

代理过多起华南事务所、广铁集团、广深铁路、三茂铁路、用友软件等知名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为现代汽车、快乐蜂、高仪集团、松江三键、宁波特艾科、世仓物流等数十家知名企业提供过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的咨询与顾问服务。

擅长各类人事管理制度、协议的撰写及劳资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在《法制与社会》、《员工关系》、《人力资源》等杂志上发表过多篇专业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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