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准妈妈问小爱:“因为怀孕了,公司就要自己接受调岗!自己能拒绝吗?”那今天,小爱就讲讲公司是否有权利随意调岗调薪和女员工怀孕期间公司能调岗吗↓↓ 劳动法规定,以下情况可调岗调薪: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调岗调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根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这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主要是因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原因所致。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而此处的“不能胜任工作”,一般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要想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工作岗位,一般要证明如下事项:
第一,员工明确知道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第二,员工明确知道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第三,经过考核证明,员工无法完成岗位职责或工作要求;第四,用人单位将员工的考核结果和调岗通知书依法送达给员工。
以上事项如果不完整,则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调岗。此外,根据一些地方性规定,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临时性调整,一般不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如果怀孕前女职工从事的是上述岗位之一,用人单位在获悉女职工怀孕后必须对其调整岗位,脱离上述禁忌岗位,否则面临的风险很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怀孕女职工不能适应工作的调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这里的“不能适应”工作和劳动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有区别的。“不能适应”应理解为因怀孕引起的对原劳动的短期不适应,主要是生理原因导致,当孕期过后,可以恢复适应。而“不能胜任”更多的是指劳动者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的要求。 注意:这里的调岗一般需调整到工作强度更低、更轻松一些的工作岗位。 最后,员工不服调岗调薪拒不到岗,认定旷工开除,不可行: 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 1、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 2、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调薪,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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