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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每日一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认定偷税有条件

 每日一税 2021-03-19


【20210319   每日一税】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认定偷税有条件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3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纳税人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认定为偷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大家很熟悉:纳税人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认定为偷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大家注意关键词“利用”二字,说明纳税人主观故意,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才直接认定为偷税。

       因此,纳税人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骗取出口退税,是不是都应认定为偷税呢?

       不一定,关键是看是否是纳税人利用虚开。

       因此,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利用虚开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时,尤其是购货方与销售方交易真实的情况下,需要提供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交易真实,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税务机关对购货方不得认定为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但购货方应按规定不予抵扣进项,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

       经典案例: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偷税案,因稽查局提供证据表明业务真实,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未能提供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认定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偷税。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不服,将税局告上法庭。税局打了两年官司,历经五次审理,最终仍然败诉。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20)辽行申767号)

       案件详情可参阅华税《为了这份处罚决定,税局打了两年官司历经五次审理最终仍败诉》(已链接,点击可查阅)一文,此不赘述。

       每日一税提醒:

      1.纳税人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认定为偷税,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货物交易真实,但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特别重要:货物交易真实,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税务机关对购货方不得认定为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但购货方应按规定不予抵扣进项,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

       附:虚开专票认定偷税的3个重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思考:M公司善意取得销售方虚开专票用于抵扣进项,是否应罚款?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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