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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基层法官写不出好判决?这4个原因真扎心!

 隐遁B 2021-03-19

(一)基层法官难写出好判决的石锤

最近发生在济南市的一起侵权案件上了热搜。该案中的张某长期帮熟人无偿接送孩子,因一次意外致孩子受伤,济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承担其七成责任,张某上诉后济南中院二审改判无需承担责任。

看到报道后,笔者唯恐新闻报道不全面,于是赶紧去检索判决书。因一审判决书未上传网络,笔者只能透过二审判决书了解案件全貌。当在二审判决书中看到“张某某作为帮工人将受伤的原告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时,笔者不禁感叹一审法官判决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可能是生活在不食人间烟火的世界

其实不仅是本案,近些年来许多上过热搜的许多案件一审均不同程度存在严重缺陷,比如“医生电梯里劝阻吸烟,被劝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家属索赔40万案件”,一审判决医生补偿15000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又比如被周强院长点名的“国内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案”,面对四位老人就去世子女留下的冷冻胚胎,一审法院以冷冻胚胎不属于可以继承的一般物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则判决将冷冻胚胎判归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

因判词太精彩,笔者在这里直接引用原文。在解释改判的理由时,二审论述道:“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时隔多年再次重温这份判决书,尽管已是中年人,也办理了更多的案件,笔者依然不胜感动,笔者觉得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份定分止争的法律文书,其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解释、饱含的人文关怀,表现出法官的责任担当足以让它成为近二十年来最好的判决书。

感动之余,笔者不由得想起一位朋友的发问,为什么基层法官一年到头忙忙碌碌却难以写出一份好判决?

(二)基层法官难以写出好判决的原因
在试着回答第一个问题之前,笔者要澄清笔者并没有把判决的书写质量和办案水平划等号,但作为结案的重要方式,笔者很是遗憾基层法官作为第一手处理纠纷的裁判者,没有充分发挥熟悉案情、了解当事人的优势,把难得一遇,足可以让自己此生无憾的大案愣是办成了引发了公众强烈不适,既不合法理也不合人情的“遗憾”案。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遗憾有以下几个原因:
1、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过于饱和,这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人均每年要结案三、四百起,白加黑、五加二尚且像流水线上的螺丝钉一样疲于应付时,基层法官哪里有精力和动力去研究解决前沿的、疑难的法律问题。部分基层法官在心理上已经产生了畏难情绪,他们热衷于办理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结果当遭遇职业生涯难得一见的案件时也是当做普通案件去认定,照搬法条去适用,有的法官还特喜欢调解,热衷于和稀泥甚至以“没有判决方式结案”为荣。不敢写,不会写,不想写,自然写不出“好判决”。
2、考核指标不合理。在基层法院,办案数量是按照件来统计的,不管标的是1000元还是1000万,判决书篇幅是2页还是20页,开了1次庭还是3次庭,统计时都是一个案件,日常考评,年底推概莫能外。在此情况下,法官当然是愿意选择办简单的案件。更何况,复杂案件还更容易面临上诉,增加不服判率,一旦二审改判又将增加改判率,这在院领导眼里可统统是不待见的数字,长此以往愿意办复杂案件的基层法官只会越来越少,有的人虽然审了多年案件,但能拿出来说道的基本没有(包括笔者在内)。
3、二审终审制度的影响。在面对前沿的、疑难的案件时,肯定也有基层法官是愿意体现“顺天意、存伦理、敬法律”的理念和智慧的,但不循规蹈矩,不墨守成规,二审是很容易以你于法无据改判的,即便结果正确,只要分析论证不严谨也极容易出岔子,南京彭宇案就是前车之鉴,抱着不敢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观念去审案件,抱着言多必失的心态去写判决,怎么可能会有充分的说理。可能说到这里二审法官会不服气,因为二审以后还会有再审啊,再审依然会面临改判的问题。可相比再审,二审程序的启动显然要容易地多,且从改判率角度,二审改判率即便只有百分之十,也是再审改判率的百倍千倍。二审终审制给了上级法院可以在“严格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更巧妙地采用法律解释方法,综合考量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的司法态度,作出了兼顾各方利益主体诉求的判决,甚至提供判例参考、填补法律空白、推动立法完善”。
4、上级法院办案水平总体比下级法院要高。得出这个结论对笔者来说有点痛苦,因为笔者曾经也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此前笔者一直认为上级法院法官居大堂之上,一年也办不了几个案件,他们的改判只是在程序上属于正确,而且笔者也确实不止一次发现中级、高级法院有把一审判对的案件改错。但全面看待工作十多年来的经历,笔者觉得基层法院虽然一年办理数百起案件,却只是在简单的案件上熟能生巧,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上级法院如果在一审法官已经就事实进行查明的基础上,结合上诉人、被上诉人针对一审判决提出的意见确实更容易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加之二审法院有着更超脱的地位,二审法院选拔招录的人员研究能力能更强,在大案要案上二审会比一审作出更符合法律,更贴切情理的判决。
(三)基层法官写不出好判决不等于工作不出彩
除了上述提到的四点粗浅分析,制约基层法官写出好判决肯定还有别的原因,但如果因为基层法官写不出好判决就得出“基层法官工作不出彩”,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幸存者偏差,理由如下:
1、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一审判决支持二审也维持的,这说明一审判决在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这其中也不乏说理透彻的好判决。但从新闻传播的角度,一审判决支持二审全部改判的少数案件显然更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学者点评或者大佬点赞,如果该二审判决还论证严密、说理充分,就更加符合传统观念里“上级机关是青天大老爷,只是基层和尚把经念歪”,“法院办案水平和层级一样分最高、高、中、低四等”的认知,于是乎最终被公众津津乐道的也只剩下二审改判的好判决。
2、评价标准对基层法官不利。基层法院犹如社区医院,虽然偶尔也有比较大的手术,但大都是感冒发烧,骨折扭伤等小伤小病,尽管这些病社区医生的医术要比擅长做肝肾肺移植的三甲医院专家精湛,但有谁会因为这些无关生死的感冒发烧,骨折扭伤治好了就会对这家社区医院交口称赞呢,又有几家电视台、报社会因此去采访报道这名医生呢?做好琐碎的基层本职工作是难以冒尖的,但基层法官并不以获得荣誉和夸奖为导向,也不以青史留名为追求目标,像泥腿子一样进村下田地、像老娘舅一样和稀泥的他们可能判词写得没有那么优美、论证没有那么严密、观点没那么创新,却也实实在在解决了大部分鸡毛蒜皮的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谁能说这不是一种能力?
当然,有一点需要引起注意,虽然二审法官可以更多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但不能忽略基层法院的局限:即如果说一审判驳回原告诉请或者全部支持会很难,难道二审废掉一审判决就没有难度吗?不顾下级法院脸面全面推翻一审结果是需要勇气的,更是需要承担最终责任的。早年间,判决书需要领导签发,有些判决体现得可能并非全是承办法官的个人意见,但这几年自己的判决都是自己签发了,法官应当对自己裁判的案件更加有底气,更加有担当。
我现在挺害怕有些法官的,他们做了大半辈子甚至是一辈子的法官,思维却与社会逐渐脱节,他们日趋变得保守,也越来越迷信成文法,即使机械适用法条导致裁判结果结果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时也不自知。就像济南的这起案件,一审法官怎么会让一位“长期无偿帮忙接送孩子,事发时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而将原告孩子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的女士承担主要责任,笔者不禁疑惑他到底是缺乏法律还是缺乏常识?
基层法律工作涉及家长里短,千头万绪,每一个坚守在岗位上的法官都是勇士,我佩服敬重他们,也更希望读到他们写出的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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