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更多切实管用的协商形式和载体,是开展政协协商的重要“抓手”。1989年关于政协履职的《暂行规定》,就明确了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包括应邀列席全 国人大有关会议等7种会议协商形式。党的十六大后,全国政协工作具有开创意义的事情之一,就是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专题协商”这一新的品牌。
全国政协第一次召开“专题协商会”是2005年7月,主要围绕“十一五”规划建言献策。专题协商会的特点是:抓战略性问题;党政高层领导出席;形成对话和互动的机制;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建议,所以,它是一种集 探讨、交流、协商、议政于一体的协商形式。
2010年,全国政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界别协商问题。界别是政协的特点,界别协商正是政协智力优势、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的结合点和交汇点。当时设想,专题协商可延续其高层次、宽领域、全局性的特点;界别协商侧重于界别代表性、领域深度性、行业专业性的特点。专题协商议题在先,求贤问政;界别协商聚贤在先,资政建言。通过两者的相互配合,打造一个永不闭幕、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商论坛。
党的十八大报告总结了以往政协协商的经验,提出“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四种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肯定了这些形式。由此,全国政协形成了“1420”的协商格局,即:每年1次全体会议,2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2次专题 协商会,“20”就是大约20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这次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强调了五点: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协协商议政格局。二是强调开好全体会议,发挥这一协商履职最高形式的作用。此外,开好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也要在政协形成制度。三是强调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已经形成的四种协商形式。四是适应社会信息化的新趋势,增强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实效。五是提出探索政协协商同社会治理相结合等新形式,拓展政协协商参与面。
汪洋主席在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总结了2019年全国政协“丰富协商形式”的工作,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