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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与应用

 qwdfmg 2021-03-23

       本文系听取浙江大学王冠玺教授关于请求权相关知识的课程后总结而成,系是一节对律师实务的培养和锻炼课程。本文只节选了课程中对自身有用的部分,因为是在工作间隙穿插着听课,笔记做的凌乱不全,只能结合着自身的理解来进行总结。

首先,寻求请求权基础时,必须指出具体应当适用的是哪一个条文,不能笼统的表示,“依据民法规定,甲应向乙返还某物。”即便是在判决中罗列了数个条文,如果没有经过详细的逐条论证,这样的法条引用——即请求权基础的推导——也是不精确的。比如,《民法总则》第183条公平原则条文的运用时,须明确引用前句还是后句。故,精确适用法律条文是法律人的基本技能之一。

请求权规范需要同时具备要件和效果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例如在《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中,其要件就并不清楚,必须经过许多法条的协力重组才能构成完整的请求权规范。同时,在法律规定中,同样需要注意哪些条款不属于请求权基础。首先,定义性条文,例如,《民法典》第17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其次,补充性的条文,如《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由此可知,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其实并不多。需要仔细甄别和选择。

在请求权基础的使用方法上,还需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步骤:确实了解案件事实——针对所提出的问题——来回的穿梭、思考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进行比照、对应、涵摄——将问题具体化,提出无用的事实——进行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和选择——对选择的请求权基础要件分解和涵摄。在上述步骤的使用中,可以把案例进行时间轴的画图,对应相应法条。

在请求权寻找的次序上,之前已经进行过学习和总结,不再进行赘述。下面通过实际操作进行分解和学习。首先是以买卖合同为例。在标的物与价金是否已经给付的问题上,对标的法条为《民法典》第598条、第626条;接下来是看是否涉及瑕疵担保责任,这里面包含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对应法条为《民法典》第610条和第612条;最后是违约责任问题,涉及法条为《民法典》第577条。在类似契约的范畴中,主要涉及缔约过失(《民法典》第500条)、保密义务(《民法典》第501条)、无权代理(《民法典》第503条)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民法典》第507条和第508条)。

接下来比较重要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请求权,尤其是物上请求权(特别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当先于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侵害赔偿请求权加以考虑。主要理由是这些请求权均与物权变动有密切关系,通常物权关系变动会引发不当得利,尤其是引发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出现。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第236条。

而不当得利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因管理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前提。其功能一是在于合同失效后,得依不当得利调整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可以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二是不当得利可以补充侵害他人权利的不足。因此,其也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单列一分编。而侵权行为之所以列在最后面,是因为其不是其他请求权的前提问题,故,其与合同上请求权(特别是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并存。

上述是对请求权的学习和理解。很浅显,因为受限于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很多东西自己觉得更多的是要在实践中进行磨炼。体系性的学习基本到此结束了,这一段时间自己也在学习建设工程和合同审查的一系列要点,后续可能更多的总结就涉及到细分的法律服务领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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