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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同意离婚,孩子房子都归你!”——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1-03-26

 

导语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文:戴金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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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同意离婚,孩子房子都归你!”乍一看,孩子都不要了,这是一个多么想离婚的人呀。

狗血的事情是这样的:

小四和小六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小九。婚后油盐酱醋茶等的纠纷不断,于是双方于2016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小六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小九所有。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办完离婚手续后,小四起诉至人民法院,称:

因为5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小九名下,故还未实际赠与给小九,目前还处于小四小六共有财产状态,因此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小九,要求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法院依法分割5号房屋。

事情到这里,小四是典型的背信弃义呀,为了达到自己离婚的目的,什么孩子房子都归“你”,而是经过精心设计后,一步一步的让“你”先离婚,然后再把房子要回来,这样“你”就什么也没有了。

一审判决结果下来了,不负众望。我相信即使小四上诉,也会败诉的。

2

这个案子中,虽然小四与小六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了,但是关于房产问题私下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

在房产还没有办理过户之前,欲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孩子的赠与,拿到房产。

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离婚的时候,对于房产分割,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因选择留给孩子,但是孩子还太小,且有些房产无法短时间内办理过户。

于是就出现了不少类似小四这样的人,自作聪明的认为读过了合同法,了解了赠与的任意解除权,但是法律不是一个条文,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到整个法律体系及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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