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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 违法

 神州国土 2021-03-26

出借银行账户 违法

把你的银行卡借我用用。 行!拿去用吧。 刘帅 绘制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现实生活中,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相互借用银行账户使用的情形大量存在,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账户出借人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承包了某项目工程,他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将30万元转至张某指定的尹某账户,张某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现金叁拾万元整,此款打到尹某卡上。”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当还款时间到了之后,李某多次催要,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李某便将张某和尹某诉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张某对该笔欠款予以认可,称自己只是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并非恶意拖欠。而尹某是其公司项目上聘请的一个出纳,尹某的卡为其借用,虽然钱打到尹某的卡上,但这也是工作范围,为了方便工作。这个钱由张某支配使用,尹某对此也是知情的。

尹某则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自己也没借过原告李某30万元,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汇款记录能够证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间成立借贷关系。现原告李某已出借款项,被告张某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张某向其返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被告尹某系借款人,但其将本人银行账户出借给被告张某,其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尹某应与被告张某共同承担对原告李某的还款责任。

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尹某应否承担责任。

所谓的出借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或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当事人将银行账户交由他人使用,即意味着其同意将该账户出借给他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第三十七条规定,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作为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其应列为共同诉讼人。汇入上述账户的借款,作为账户的出借人,也同时系该借款受益者的,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出借银行账户就得承担诉讼风险。而判定账户出借人对其出借账户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应当综合考量账户出借人的过错程度、是否通过出借账户行为受益、是否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等多种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其一、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其三、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尹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尹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承担对原告李某的还款责任。

因此,出借账户的行为存在法律风险,大家应引起足够重视,避免因出于情面出借账户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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