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定性分析与刑事责任 近年来,利用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多发频发,与传统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不同,网络型金融犯罪利用互联网络的广泛性、非接触式、跨地域性、分工合作性等特点,形成物理接触少、以网络信息传递为主的多环节的共同犯罪。笔者概括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数种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行为模式,对其定性、刑事责任、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一、主要行为模式与定性分析一是担任境外期货代理,招揽境内客户投资。行为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在境外开设个人期货交易账户,获取境外期货经纪商的接口和授权码,担任境外期货代理后,在互联网上宣传,诱使不特定客户在其设立的平台上进行期货投资,此类行为系纯粹“代客下单”,不涉及指令的二次转化和资金的控制。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42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此类网络期货买卖行为未经我国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招揽客户在我国境内从事期货交易,其行为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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