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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自由裁量权行使

 新用户28552981 2021-04-04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 1、坚持合法性原则 从裁判的角度来说,合法性就是指裁判结论与法律的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如果法官做出一个裁判,让某人承担某种责任,但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无论如何也推导不出来这个结论,结论与法律的逻辑就没有一致性,也就经不起合理性分析而客观上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而不是纯粹地查明真相。
    尽管真相不可能都查明,但是案件纠纷依然必须解决。这好比一个人生病了,医院给他解决毛病,医院总不能说病因不明就拒绝治疗。而社会得病了(即发生纠纷),法院就要把纠纷解决掉。
  如果真相未查明纠纷就不予解决,那么各种复杂纠纷日积月累,最终只会导致社会的瘫痪直至崩溃。 合法性应当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  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增进群众对国家的信任。
  这里所说的注意合法性,是指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考虑最大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道德效益。政治、经济、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只看法律而无视其他,但是,对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道德效益最大化的追求也不能超出合法性的界限。
     司法权是在指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结论的权利。法官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的,而法庭上奉行的规则是存在的东西并不意味着有效,换言之,法官不需要无条件的尊重事实,这是法官的特权。
  不按正当程序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法官就有权对之不予认可。因此,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首要的任务是要坚持合法性地进行,“合法性就是第一道程序”。   法律只承认合法的东西。
  不合法的东西虽然在客观上无可置疑地存在,但在法律上却可能无效。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要符合立法目的。“'法’是'理’的强制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制约,这种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是法律规章的核心内容。
  违背了这一要求,也就违背了裁判合理性原则,就是对法的精神的违背。  如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必须没收,不容许任何人通过违法获得利益,否则助长违法。 总之,法官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从司法制度层面讲,合法性与客观性的矛盾又是必然存在的,两者的完美协调统一却是偶然的,需要各种偶然性因素来帮助才行。
  在司法实践中凡碰到两者冲突而要求进行两难选择时,应当如何取舍呢?笔者认为,按法律思维的规则,就是强调合法性比客观性重要,坚持合法性优先。   2、坚持合理性原则 法官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合理性,就是指裁判形式上的合法性,实质上就是结果合常理。法律来源于常理。马克斯·韦伯认为,法治的现代化过程就是形式合理性逐渐取得优势地位的过程,而形式合理性就是能够准确计算的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精髓。  合理性原则的实质精髓要求法官通过对具体的案件处理公正度相当,或视情节轻重,处罚时以事实为依据,即认定行为人犯罪或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与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相适应,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则轻罚,轻则重罚。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理性要求。  什么是理性有学者认为,“有理性就是不傻、会算账、赔本的买卖不干,你想骗他不太容易”。那么,作为法官坚持理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对于法无明文规定情形的案件,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法律原则、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法有范围规定的,在法给定的范围内依据案件实际合理选择;对法律范围之间有冲突的,应按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出正确有效的裁量。
     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公平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犯罪、或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为人实施刑罚或者调处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力求注意做到基本一致。
   3、坚持适当性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性原则,具体包含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官必须自身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职权范围:这就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案情事实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裁量的;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裁量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法定的几种方案中选择其一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但符合法律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自由裁量权。
    一方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明确法律有绝对确定的法定裁量条款时,排除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或者处理方式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可以自由裁量权的假定情况下实行时,才得以行使,即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公序良俗,注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类推适用。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适当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所谓相关因素是指与待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的并可以作为决定根据的因素,也就是相关的客观事实以及事实与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客观联系,与事件本身没有内在联系的因素不能作为做出决定根据的因素。
  相关因素如: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  这些因素在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的冲突因素、与法律精神和原则、法律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思想与理论因素、与公序良俗、社会效果因素等。
  所谓不相关因素,就是不应当考虑人际关系、职位高低、经济状况等不相关的因素。 4、坚持程序正当性原则 程序正当,自由裁量权的裁判行为才能合法进行,才能有效缓解当事人因受到刑罚或利害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对立情绪,以消除潜嫌。
    程序正当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法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应当尽履行告知程序之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告知其犯罪或被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裁量的幅度等内容,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采纳当事人合理申辩。
  同样,审理其他案件的做法也亦应如此。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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