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一点,“账务处理是根本实际经济业务来进行的”。不能一上来就是“会计怎么把账抹平”,要看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一一来讲。 一、正常损耗 打个比方,甲公司买了一批商品,100吨,100万元成本。销售了98吨,结转了98万元成本。另外还有2吨、2万元成本挂在账上;但其实没有了,挥发掉了(假设此挥发比例符合行业正常标准)。那么怎么办呢? 第一步,转入待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万 贷:库存商品 2万 注1:如果属于正常损失,则增值税方面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步,经查,确定正常挥发所致 借:管理费用 2万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万 注2:如果属于生产企业,且上述挥发情形发生于生产过程,则可将上述挥发部分计入产品成本,并随销售结转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二、非正常损失 例如:乙公司购入一批商品,账面数量100件,账面成本100万元。公司定期盘点,实际库存90件。 第一步,转入待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万 贷:库存商品 10万 注3:损失原因未定,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步,经查,上述损失源于管理不善导致丢失。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上述损失(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0%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20%由仓库保管员承担,30%由公司自行承担。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65万 ——保管员 2.26万 营业外支出 3.39万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 注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除非该固定资产本身,或者其生产全部产品皆非正常损失)、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注5: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具体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可以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要求。 三、公司注销 这个问题也常常被人问到,公司要注销了,还有大量存货,账上如何抹平?还是说,会计把账抹平就可以了吗?这些“存货”上哪儿去了呢?这可不能不管。显然,如果没有外债,不需要对外抵债,那就归到股东;股东与公司可是两个主体,不是一家的。 ——这要视同销售,同时视同分红(假设其他资金、资产已经足够归还股东投资)。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若为自然人股东,当然要依法代扣代缴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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