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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死后,妻子为其昭雪终获改判无罪

 轻松悦分享 2021-04-12

歇歇眼,听轻松

   中国法院网讯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家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此次改判使得20多年前的冤案得以昭雪,遗憾此案件的主角赵明利已经因病死亡,是他妻子在他死后坚持向最高院申诉,终获改判无罪。希望死者九泉之下能知道此改判结果,正义迟到,所幸还未缺席。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人指出,赵明利再审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深入推进新时代东北振兴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纠正东北地区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

   1994年8月,担任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逮捕,一审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宣告赵明利无罪。但后经检察院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苗有水、主审法官贾伟组成合议庭,最终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此次赵明利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根本界限,民事纠纷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或者支付对价;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偿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本案中,相关证人证言证实,1992年至1993年间,赵明利承包的加工厂多次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多次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支付货款。原二审认定赵明利四次提货未付款系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从而认定构成诈骗罪。事实上赵明利提货后虽未结算,但在上述期间及之后直至第二年三月间,赵明利还曾三次支付货款。

 赵明利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没有支付四次货款是基于双方的交易习惯,绝不是企图骗取财产。赵明利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并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事实上,赵明利也积极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货款的义务,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更未实施逃匿行为。这一系列行为显然应当定性为民事纠纷,而并非刑事诈骗。

厘清民刑界限,刑法的手不宜伸得太长,否则会束缚住企业家的自由决策、从而束缚经济发展。我们国家已经有一整套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办案体系,重刑轻民的时代早已成为历史书上的一页。

此次改判亦是依法治国一个好案例,慰藉了千千万的企业家们、慰藉了死者家属的心,也让死者泉下安息。

作者:饶庆松,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深圳家庭财富法律团队领头人、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深圳大鹏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小组成员、前海自贸区法律汇编翻译工作组成员。以其顽强毅力三次横渡琼州海峡,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双程横渡琼州海峡,彻夜横渡坚持19小时12分钟,游泳距离近50公里。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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