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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孤独不败lzy 2021-04-15
  案例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侯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将九旬老母安置在拍卖房屋中拒不腾交房屋,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青岛市市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侯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9500元;原告刘某对被告侯某某设定抵押的青岛市市北区某房产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94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某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南法院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市南法院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抵押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买受人王某某2017年7月11日以最高价1153276元竞得该房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腾让拍卖房屋给买受人。
  期间执行法官先后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9月25日多次到该房产处张贴腾迁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及涉案房产实际占有人腾交房屋,但被执行人侯某某及涉案房产的实际占有人均拒不履行腾让义务。
  因被执行人侯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市南法院2019年9月11日拘传侯某某到庭,侯某某自述,涉案房产在拍卖成交前被执行人未居住,该房屋一直处于对外出租状态,得知房产拍卖成交后,侯某某及其96岁的母亲搬入该房产内居住。对于法院多次张贴及送达腾迁公告,侯某某均表示知晓。被执行人仍表示拒不履行腾让房屋义务,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因被执行人侯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市南法院2019年9月底将线索移交市南公安分局,市南公安分局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侯某某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侯某某在房屋拍卖后拒不腾交房屋,并将其90余岁高龄老母安置在房屋内,要挟对抗法院执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正常执行,属于典型的恶意抗拒执行行为,应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2: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孙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拍卖抵押房屋后拒不腾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7日,原告青岛某银行与被告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青岛市市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11年4月22日止的借款本金322189.73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505元;原告就上述费用,对被告孙某某设定抵押的青岛市市南区某房产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青岛某银行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南法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孙某某住所地张贴送达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开门并拒不履行义务。市南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拍卖上述抵押房产。2017年3月3日,买受人韩某某以772749元价格竞得上述房产。
  买受人韩某某多次到青岛市市南区某房产处要求入住,但是大门紧锁,从周边居民了解到,孙某某一直在内居住。买受人韩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腾交房屋,市南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将腾房公告张贴于涉案房产,并敲门表明身份,被执行人孙某某拒不开门,并对法院干警进行谩骂。2018年1月9日,市南法院进行强制腾房,孙某某拒不开门,与法院干警对峙半个多小时。
  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市南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孙某某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6月主动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买受人。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明知其名下房屋设定有抵押登记,恶意拒不腾交拍卖房屋,给金融机构、买受人和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困扰,被执行人孙某某在拒执罪的打击下自行腾房,极大震慑了拒不腾房的“老赖”们,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消了买受人购买法拍房的后顾之忧,大大减轻了法院拍卖房产的后续腾房交接工作。
  案例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毛某某处置房产后不偿还债务,在法院多次催促下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毛某某符合拒执罪有能力执行的条件,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申请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有两件民间借贷案件,欠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75000元。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毛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毛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一处房屋,被青州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李沧法院案件轮候查封。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先后数次找到毛某某的前妻及儿子了解情况,并通过她们做毛某某的工作,直至2017年3月1日,毛某某找到执行法官,提出想卖掉房屋偿还欠款,并在法院留下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联系电话。毛某某实际以90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卖后,虽经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其在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抓紧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债务也不露面。
  毛某某卖房后有大量现金足以支付在李沧法院的两件执行案件的欠款,经多次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等方式催促拒不还款,抗拒执行的行为明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沧法院将线索移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偿还了债务,并已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毛某某向法院承诺卖掉房屋后偿还欠款,在卖掉房屋后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通过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案例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李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多次下达执行通知后拒不腾退房屋,依法对其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
  【案情简介】
  贺某、张某与李某、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纪某、李某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崂山区香港东路两处房屋腾交给贺某、张某。
  因李某、纪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崂山法院依申请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9月2日,崂山法院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李某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崂山区香港东路两处房屋腾交给贺某、张某,并履行判决的金钱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2015年10月12日,崂山法院发出执行公告并在其崂山区香港东路两处房屋单元门张贴,限李某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从两处房屋中迁出,到期仍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因李某到期未履行,2015年11月13日和2016年11月9日,崂山法院两次依法对李某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8日,崂山法院裁定扣划李某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948元。但李某拒不迁出房屋。
  申请执行人贺某、张某以被执行人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6月29日向崂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崂山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将其依法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同时作为刑事自诉案件,也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救济自身,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5: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孙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经营人员孙某非法转移被执行人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0日,城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 160.02元。2015年3月23日,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孙某系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经营人员,2015年4月17日,该公司由被告人孙某经办,与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某厂房出租给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孙某明知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仍授意承租人将租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直接转账给第三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孙某被抓获到案。孙某作为被执行人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经营人员,转移被执行人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明知该公司系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仍将该笔资金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孙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6: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王某某故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对抗执行、拒绝还款,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9日,申请人胡某某向青岛市城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得知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四间房屋即将拆迁时,城阳法院依法对城阳区上马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83977元。该房屋拆除前,法院工作人员到该社区了解拆迁款的发放情况,被告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房屋已于2016年3月8日以总价120万元卖给本社区居民王孔某。法院多次通知王某某到法院说明相关情况,王某某一直未露面。2017年3月6日,法院到该社区张贴悬赏公告,悬赏举报被执行人王某某藏匿住处,仍未能找到王某某。2018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后王某某向法院缴纳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谅解王某某并不再追究其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故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最终案件执结,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7: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将拆迁款转移给他人,逃避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3日,原告张某清与被告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案,青岛市即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某清分得赔偿款38 691.5元,由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清申请强制执行。
  即墨法院2017年8月22日执行立案,并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打工逃避履行。2018年8月24日,即墨法院决定对张某某拘留15日,张某某被拘留后仍未履行义务。2019年5月8日张某某因房屋拆迁获得赔偿款142613.9元,为逃避法院冻结,于当日将140 000元拆迁款银行转账给同村张某国。
  因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墨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10月28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向即墨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30日即墨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拆迁获得了补偿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通过将拆迁款转移的方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有效地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8: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青岛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将拆迁款通过他人领取后偿还债务及携款隐匿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1日,原告青岛某商业银行与被告青岛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胶州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青岛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欠青岛某商业银行本金300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于2015年8月21日一次性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15806元,保全费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青岛某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胶州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执行立案,并向包装制品公司、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胶州法院先后对其采取多次查询、拘传等措施,未查找到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包装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下落。后经走访调查发现,包装制品公司因胶东机场拆迁得到拆迁赔偿款1280.28757万元,张某某将该笔款项转移到其朋友宋某名下,偿还了部分借款后,2015年10月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投资股票等方式将剩余700万挥霍。
  因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胶州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9月24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胶州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4日胶州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拆迁获得了大额补偿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通过将拆迁款转移,携款隐匿、投资股票挥霍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属于典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9: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黑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将拆迁款用于购买房屋、出借给他人或与他人合伙投资,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2日,原告黑某某与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案,胶州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原告黑某某给付被告胥某某拆迁补偿款4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黑某某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2016年8月20日,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黑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胥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胶州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执行立案,并向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胶州法院先后对其采取多次查询、拘传等措施,未查找到黑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走访调查发现,黑某某因胶东机场拆迁得到拆迁赔偿款291.3505万元,黑某某用该款项中的一部分购买房屋两套,登记在其儿子黑某轼名下,将剩余款项借给多人、与他人合伙投资。
  因被执行人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胶州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11月12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胶州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11日胶州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拆迁获得了较大数额的补偿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通过用拆迁款购置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出借给他人、与他人合伙投资等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10: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平度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出占用原告的平度市云峡街宿舍一套。
  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2005年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某某原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职工,1994年辞职并入职其他公司,1995年实行房改时平度支公司未让其参与房改。吴某某辞职,职场不顺,与妻子也离了婚,常年不在平度居住,下落不明,涉案房屋一直闲置。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2年7月2日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2年7月22日前迁出涉案房屋。因仍找不到吴某某,房屋内物品不明,房屋腾迁陷入僵局。
  2018年2月9日,执行法官获悉吴某某回家过年,找到吴某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吴某某非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又向涉案房屋内拉入家具,安排他人在屋内居住。执行法官又多次限其迁出房屋,吴某某直接变更电话号码藏匿。因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平度法院于2018年7月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2019年1月将吴某某抓获。其亲属将房屋腾空并找到申请执行人,请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谅解书。至此,一起长达十五年的积案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腾出房屋义务,有能力履行却逃避规避执行,最终构成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才主动履行,悔之晚矣。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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