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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车冲:以充话费的形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新用户17325722 2021-04-18

以充话费的形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如何将从事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款项“洗白”是整个违法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随着支付技术的日益完善,“洗白”方法层出不穷,本律师以采用充话费的方式“洗白”的模式为例,分析该种行为模式的刑事风险。

一、模式分析

以充话费的方式“洗白”资金,就是将获得的不法款项并不直接进入所控制的账户,而是将该部分款项以话费的形式充入正规电信运营商,然后获取正常手机用户所充值的款项。

本律师将该种模式简单绘图如下:

图片                                            图片

结合该图(以网络赌场洗白资金为例),可以将具体的模式归纳如下:

1.赌客在赌博网站确定充值后,打开的是给##手机号充值的付款界面而非赌资充值界面;
2.赌客付款后,充值渠道商将该部分赌资结算给运营商;
3.手机用户产生话费充值需求后,显示的是正常的充值界面;
4.手机用户充值后,该笔话费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后被结算给网络赌场而非电信运营商;
5.如果赌客和手机用户充值款项金额恰好一致则直接结算,如果金额不一致,则利用技术手段实现金额的匹配。
二、刑事风险分析

在整个过程中,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主体是开设赌场的经营者、运营者,赌客,充值渠道商。

其中关于开设赌场、赌客相关人员的责任,可以查阅《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四)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怎么计算,计算方式的不同会影响到“情节严重”的认定》等系列文章,此处不再赘述。

本文主要针对提供话费=赌资“替换”行为实施整个“洗白”过程的充值渠道商/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刑事责任。

按照上面的流程,充值渠道商将本应结算给运营商的手机用户充值款结算给了网络赌场,将本应结算给网络赌场的赌客赌资结算给了运营商。在整个流程中运营商和手机用户并未发现异常,这说明了充值运营商在整个环节过程中做了“手脚”,此处的“手脚“”就是“资金二清”和“信息二清”。此处二清的概念可以查阅本律师撰写的《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八)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刑事责任不能以是否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在正常的充值渠道商合作模式中,充值渠道商只是属于链接客户和运营商的一个中间角色,也是链接第三方支付和手机用户的中间角色,存在的目的是获取更多的充值订单和提供更好的充值服务,并不具有支付、结算的业务资格且需要如实的向运营商反馈交易账号信息、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类型等基本信息。而本文中的充值渠道商,不仅突破了不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业务资格限制,而且存在将手机用户、赌客交易数据修改、隐瞒的情形,从而实现将赌资和话费充值款“替换”的效果,进而达到“洗白”赌资的目的。实现这个目的的关键在于:第一,获取实时正常用户的充值订单信息;第二,拦截正常用户支付的话费资金;第三,实现两笔性质不同款项的匹配和替换。

充值渠道商的“替换”不同性质资金的情形就是“资金二清”和“信息二清”行为,由于行为人并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其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其从事的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符合了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此处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主要是因为其“资金二清”行为而非“信息二清”行为,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二清”虽然为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但本质上与资金支付结算并不相同,此处只是因为实施“资金二清”和“信息二清”的主体同一,才导致二者责任混同。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均具有法律风险,而其中的通道模式、资金二清模式虽然涉嫌刑事风险,但不能盲目的一味均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而“信息二清”模式由于并未实质接触资金从事结算且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情形,也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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