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补交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文/彭坤 例:2020年7月,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2018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进行稽查,因取得不合规发票被税务机关要求分别补交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50万元、3.20万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前期差错的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程度越高。 (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接上例,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补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可直接计入2020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中。 借:所得税费用 3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2000 (二)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 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接上例,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补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因金额较大,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调整前期数据。 1.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50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 延伸思考: 因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为次年的5月31日,实务中,企业在截止日前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的需补交企业所得税,出现类似情况时,其会计处理可参照前述例子进行处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补交的上年度税款计入当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在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当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时,需扣除当年补交的以前年度税款金额,防止少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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