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制度 ①更正登记: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如房屋登记的面积、 界址发生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 异议登记失效 (注意: 既不阻却债权,亦不阻却物权, 仅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异议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预告登记: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 “债权”(一房数卖)。 1. 登记后, 买方对房屋享有的仍然是债权而非物权; 2. 登记后, 卖方仍然可以出卖该房屋, 仍然是有权处分, 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3. 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意: 不阻却债权, 仅阻却物权) ; 4. 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2) 动产交付制度。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交付包括三类, 即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和拟制交付。 ①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②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典型的情形即 “先租 (借) 而后买”。 指示交付。在学理上又称为 “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占有改定。典型的情形即 “先卖而后租 (借 ) ”。 ③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仓单、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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