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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4):消费税会计

 吾道有涯 2021-04-25

                                                                 (一)

 
 

    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对盐税的课征。消费税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征收。在我国也可追溯到西汉时期,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普遍征税,这是我国较早的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对盐税的课征。消费税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征收。在我国也可追溯到西汉时期,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普遍征税,这是我国较早的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在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后,曾开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1988年,国务院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消费现象开征了筵席税。1989年,为缓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的供求矛盾开征了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此外,我国于1984年颁布开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涉及大部分的消费品,也具有一定的消费税性质。

1993年年底,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在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其后,我国对现行消费税制度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等方面进行了多次调整与完善。

二、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与消费相关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与其他税种相比,消费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征税范围的选择性。我国目前的消费税主要是对奢侈品、高能耗以及重污染的特殊消费品进行征税,对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不征收消费税。

(二)征税环节的单一性。消费税一般实行单环节征税,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进口、批发以及零售等环节选择某一环节进行征税,即单环节一次课征制。

(三)征税方法的多样性。为适应不同消费品的具体情况,消费税的征税方法比较灵活,它以从价定率征税为主,对部分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对少量消费品既从价又从量复合征税。

(四)税收调节的特殊性。消费税具有强大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外,还是重要的税收杠杆,是国家实现多重调控目标的重要税种。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一部分产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可以对某些产品形成双重调节;还可利用征税范围的选择和税率的差别设计,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产品进行特殊调节。因此,它不但可以调节产品结构,引导资源配置,还可以弥补增值税在调控上的不足,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发挥特定的作用。

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如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所确定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1.烟。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如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

2.酒。以粮食、薯类、糠麸、植物果实、果品和药材为原料或辅料经发酵或配制的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白酒、黄酒、啤酒及其他复制酒、药酒等产品。

3.鞭炮、焰火。以火药、烟火剂制成的爆炸品或烟火喷射品。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二)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1.高档化妆品。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者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征税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包括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钻石、珍珠、翡翠、玛瑙、琥珀及合成刚玉和玻璃仿制品等。

(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1.小汽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2.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车辆,包括两轮车、边三轮车和正三轮车。

(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三、消费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消费税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采用三种形式的税率,即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比例加定额的复合税率。具体税率规定见表4-1。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对应设置税目税率,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定税率时应注意: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整体销售金额按其中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征税。例如,企业将高档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则应按该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额以15%的税率征税。

表4-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生产、进口环节)

(2)乙类卷烟(生产、进口环节)

(3)卷烟(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11%加0.005元/支

36%

30%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2.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1.52元/升

1.2元/升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250毫升

2.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

3%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在1.0升(含)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至1.5升(含)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至2.0升(含)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至2.5升(含)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至3.0升(含)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至4.0升(含)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1%

3%

5%

9%

12%

25%

40%

5%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涂料

4%

四、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环节

我国现行消费税基本上是单一环节征税,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卷烟从价消费税外,其他消费品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生产者销售(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时纳税。

2.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委托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会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4.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税。

6.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除生产环节外,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卷烟从价消费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提高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并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期限

对同一纳税人,其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具体如下: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向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

 
 

    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对盐税的课征。消费税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征收。在我国也可追溯到西汉时期,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普遍征税,这是我国较早的消费税。

 
 

第三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确认其纳税义务:

1.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按照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无法确认收款日期的,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论是否收到款项。

2.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税率设定的不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三种:从价定率法、从量定额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

(一)从价定率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法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消费税和增值税实现叠加征收,消费税实现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就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基本一致,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2.销售额的特殊情形

(1)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押金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销售的。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3)特殊交易方式的。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4)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5)以外币结算的。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例4-1】宜城日化厂将高档化妆品、小工艺品等组装成化妆品礼盒对外销售,当月取得销售收入226万元(价税合计),其中,小工艺品价值1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计算宜城日化厂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税率最高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226÷(1+13%)×15%=30(万元)

(二)从量定额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定额法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销售数量按以下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收数量。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实行从量定额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通常为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定额税率中的酒类和成品油分别用吨和升作为计税单位,但实际销售中纳税人往往混用计量单位,为便于计算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石脑油1吨=1385升;

溶剂油1吨=1282升;

润滑油1吨=1126升;

燃料油1吨=1015升;

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4-2】宜城炼化厂当月销售汽油300吨、柴油200吨,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80万元,请计算宜城炼化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由于汽油、柴油是以升作为计税单位的,因此,在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需要进行计量单位换算,然后据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汽油应缴纳的消费税=300吨×1388升/吨×1.52元/升=632928(元)

柴油应缴纳的消费税=200吨×1176升/吨×1.2元/升=282240(元)

当月合计应缴纳的消费税=632928+282240=915168(万元)

(三)复合计税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复合计税法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4-3】宜城酿酒厂当月销售粮食白酒15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售价6600元,请计算宜城酿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白酒适用复合税率,所以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部分: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150×2000×0.5元/500克=150000(元)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150×6600×20%=1980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150000+198000=348000(元)

(四)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纳税人将外购(含进口,下同)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销售实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1)可抵扣税款的情形

①用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②用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高档化妆品;

③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但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④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鞭炮、焰火;

⑤用外购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汽油、柴油;

⑥用外购已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应税消费品;

⑦用外购已税润滑油生产润滑油;

⑧用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用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高尔夫球杆;

⑩用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

(2)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耗用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①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②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3)抵扣凭证的要求

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①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为抵扣凭证。纳税人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应税消费品,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②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例4-4】宜城公司用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高档化妆品,2019年9月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5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本月期初库存10万元,月末库存20万元,本月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销售收入90万元(不含增值税),请计算宜城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高档化妆品的买价=50+10-20=40(万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40×15%=6(万元)

宜城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90×15%-6=7.5(万元)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缴纳消费税;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用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这里的“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确定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为:烟类消费品为10%或5%;酒类消费品,除粮食白酒为10%外,其余为5%;化妆品、鞭炮、焰火等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为6%;乘用车为8%;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电池为4%;涂料为7%。

【例4-5】宜城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一辆,转作自用,列入固定资产核算。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为24万元,生产成本20.5万元。请计算宜城汽车制造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

宜城汽车制造厂应缴纳的消费税=240000×5%=12000(元)

如果该乘用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20.5万元,则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5000×(1+8%)÷(1-5%)=233052.63(元)

应交消费税=233052.63×5%=11652.63(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205000×(1+8%)+11652.63=233052.63(元)

应交增值税=233052.63×13%=30296.84(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如实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2)委托方收回加工产品后消费税的处理

对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但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销售时,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销售实现时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4-6】宜城日化厂9月份委托长江公司加工一款高档化妆品A,收回时受托方(长江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5000元,委托黄河公司加工另一款高档化妆品B,收回时受托方(黄河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4000元。宜城日化厂将收回的A、B化妆品进行加工成C高档化妆品对外出售,当月实现销售额40万元。宜城日化厂当月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300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2600元,请计算宜城日化厂本月应纳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

宜城日化厂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3000+(5000+4000)-2600=940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400000×15%-9400=50600(元)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免。

【例4-7】宜城公司2019年9月从韩国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45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6%。请计算宜城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45000+45000×16%)÷(1-15%)=61411.76(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61411.76×15%=9211.76(元)

5.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的确定与前述基本一致,但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例4-8】宜城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6月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24K纯金首饰,共取得新旧首饰差价款20000元,其中,新首饰对外销售价格50000元,旧首饰作价3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000元。另外,以同一方式销售某品牌金表,共取得新旧金表差价4000元,其中,新金表对外销售价格4500元,旧金表作价500元,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4500元。请计算该金店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已纳的消费税。

【解析】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金表不属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所以无须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普遍征收,所以,销售金表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4500)÷(1+13%)×13%=2818.58(元)

应纳消费税=20000÷(1+13%)×5%=884.96(元)

6.卷烟批发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就其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照5%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11%+销售数量(支)×0.005元/支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7.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超豪华小汽车的纳税人为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三、消费税的申报缴纳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或是否盈利,均应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包括: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

 
 

   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对盐税的课征。消费税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征收。在我国也可追溯到西汉时期,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普遍征税,这是我国较早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设置

(一)“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为了正确、及时地反映企业应缴、已缴、欠缴消费税等相关涉税事项,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该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贷方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方核算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的消费税。

(二)“税金及附加”账户

为了反映因消费税负债而产生的消费税费用,企业应设置“税金及附加”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应税产品而负担的消费税税金及其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企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缴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由销售收入补偿。销售实现时,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4-9】接【例4-8】,请作出宜城公司当月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当月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884.96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84.96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84.96

  贷:银行存款             884.96

假设宜城公司上月销售的金银首饰因质量问题本月发生退货,退回消费税2000元,则需要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

  贷:税金及附加           2000

同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

(二)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

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因为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2.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

【例4-10】宜城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份销售白酒10吨,单价25000元/吨(不含增值税),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价款13560元(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260元,合同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否则没收押金。请作出宜城酒厂与包装物相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酒厂销售白酒时:

白酒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0×13%=32500(元)

包装物不含税收入=13560÷1.13=12000(元)

包装物增值税销项税额=13560÷1.13×13%=1560(元)

销项税额合计=32500+1560=34060(元)

白酒应交消费税=25000×10×20%+10×2000×0.5=60000(元)

包装物应交消费税=13560÷1.13×20%=2400(元)

应交消费税合计=60000+2400=62400(元)

①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96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60

②应交消费税的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60000

    其他业务成本         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2400

③收取押金时而动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2260

  贷:其他应付款-XX单位  2260

④押金应计税收:

增值税销项税额=2260÷1.13×13%=260(元)

应交消费税=2260÷1.13×20%=400(元)

借:其他应付款-XX单位             6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

              -应交消费税            400

⑤若如期退回包装物,返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XX单位  1600

    销售费用             660

  贷:银行存款            2260

⑥若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XX单位  1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600

3.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没收的押金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据此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相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

【例4-11】宜城化妆品销售公司,9月份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650元。包装物逾期未退还,没收押金,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析】宜城公司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应交增值税=5650÷(1+13%)×13%=650(元)

应交消费税=5650÷(1+13%)×15%=750(元)

借:其他应付款56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50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除与增值税有相同之处外,还包括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市场价格计税,但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一)以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企业在投资时,应按协议价格或评估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存货跌价准备”等,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

【例4-12】宜城汽车制造厂9月以其自产的10辆乘用车(气缸容量3.5升)向公交公司投资。每辆汽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5万元,实际成本为20万元。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析】宜城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250000×10×13%=325000(元)

应交消费税=250000×10×25%=62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8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000

借:税金及附加          6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二)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或抵偿债务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者抵偿债务、支付代购劳务费等,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按售价借记“材料采购”科目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劳务费,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同时,按售价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并结转销售成本。

应税消费品若有不同售价,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按平均售价计算,而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最高售价计算。

【例4-13】宜城酒厂9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某农场粮食款50000元。该粮食白酒本月售价在4500元至4800元/吨之间浮动,市场价为4900元/吨。请计算宜城酒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析】宜城酒厂以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行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企业视同销售收入=10×4900=49000(元)

企业本月平均售价=(4500+4800)÷2=4650元/吨

增值税销项税额=10×4650×13%=6045(元)

该粮食白酒的最高售价为4800元/吨,应交消费税为:

应交消费税=10×4800×20%+10×2000×0.5=196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某农场             50000

    营业外支出                   504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45

借:税金及附加         19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9600

 (三)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自用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企业并没有现金流入,因此,应按产品成本转账,并据其用途记入相应账户。当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移送自用时,按其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库存商品”“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等科目。按自用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交消费税时,不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是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时,应确认收入,即按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借记有关对应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例4-14】宜城啤酒厂6月份将自产的啤酒(乙类啤酒)20吨发给本厂职工作为福利,10吨用于产品展销会让顾客免费品尝。该啤酒生产成本为2000元/吨,售价2500元/吨,请计算宜城啤酒厂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析】宜城啤酒厂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和广告宣传应分别处理。

(1)发放职工福利。

应付职工薪酬=20×2500×(1+13%)=56500(元)

应交消费税=20×220=4400(元)

应交增值税=20×2500×13%=65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

借:税金及附加         4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产成品         40000  

(2)用于广告宣传。

应交消费税=10×220=2200(元)

应交增值税=10×2500×13%=3250(元)

借:销售费用                    25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0

              -应交消费税            2200

      产成品                        20000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方的处理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委托方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向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和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在将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时,如果委托方在受托方计税基础上加价出售,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不加价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例4-15】宜城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委托同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长江卷烟厂加工烟丝。宜城卷烟厂提供原材料68000元,长江卷烟厂收取加工费12000元,增值税税额1560元。烟丝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受托方长江卷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请作出委托方宜城卷烟厂的会计处理。

【解析】委托方宜城卷烟厂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8000

  贷:原材料       68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000

    应交消费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

  贷:银行存款                          13560

(3)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代收消费税=(68000+12000)÷(1-30%)×30%=34286(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4286

  贷:银行存款        34286

(4)委托加工物资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14286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4286

委托方宜城卷烟厂按入库价对外销售,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加价出售,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例4-162019年5月,宜城公司委托长江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解析】宜城公司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长江公司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 = 30000元

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000×10%=3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3%=910元

(1)宜城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长江公司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0 910  

(2)宜城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7000+3000)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

 贷:银行存款                             10 91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1)宜城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20000+7000)    2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长江公司 27 000

(2)宜城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20000+10000)  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长江公司  30 000

(二)受托方的处理

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算代收消费税;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例4-17假设沿用【例4-16】,受托方长江公司计算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 = 30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000×10%=3000元

受托方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收取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791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0

(2)代收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收消费税 3000

(3)实际缴纳代收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收消费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口单位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按进口成本连同应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商品(材料)采购”等科目。由于进口货物在交税后方能提货,为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直接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在先提货后交税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例4-18宜城公司从韩国购进高档化妆品一批,CIF价格折合人民币2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关税税率为20%。请作出宜城公司应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应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交关税=200000×20%=40000(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0×(1+20%)÷(1-15%)=282353(元)

应交消费税=282353×15%=42353(元)

增值税计税价格=200000+40000+42353=282353(元)

应交增值税=282353×13%=36706(元)

借:库存商品                        282353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706

  贷:应付账款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119059   


   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其中,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的范围,在零售环节不征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的零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随同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商品销售收入和税金一起核算和处理;随同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例4-19宜城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9月份发生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单位金银首饰一批,销售额20万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单位金银首饰一批,销售额15万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0万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2.26万元,企业未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5)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格计算为18万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7万元,实际收回金额11万元。

请作出宜城公司9月份相关账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①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

=(150000+300000+110000)÷(1+13%)×5%=24779(元)

②包装物应交消费税=22600÷(1+13%)×5%=1000(元)

③应交消费税合计=24779+1000=25779(元)

④金银首饰增值税销项税额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00+150000+300000+110000)÷(1+13%)×13%

=87434(元)

⑤包装物增值税销项税额=22600÷(1+13%)×13%=2600(元)

⑥增值税合计=87434+2600=90034(元)

⑦主营业务收入(批发)=200000÷(1+13%)=176991(元)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以旧换新)

=(150000+300000+110000)÷(1+13%)+70000=565575(元)

⑧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22600÷(1+13%)=20000(元)

⑨收入及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826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176991

                  -零售       565575

      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34

⑩应交消费税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24779

    其他业务成本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779

(二)受托代销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如果是以收取劳务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劳务费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劳务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双方商定代销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原创 胡吉宏 胡子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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