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1.医院往封存的病例中加插材料,系故意篡改病例资料的行为,推定其对患者的损害有过错——曹君、丁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院往已经封存的病历中加插材料的行为破坏了已封存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明显系故意篡改病历的行为,推定医院有过错。医院加插病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病历管理秩序,而且行为性质恶劣,最终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法作出、各方责任无法确定的严重后果。医院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8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患者不能对其主张医疗机构有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进行举证的,不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陈某娟诉武汉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患者仅主张医疗机构有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但不能对此举证证明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案号:(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总第89辑) 3.患者在执业医师自行另设场所接受诊疗后死亡,执业医师存在隐匿病例资料的情形,推定其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杨民生、李敬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执业医师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而是自行另设场所对外开展医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执业医师自行另设场所接受诊疗后死亡,执业医师不如实提供诊治处方资料,存在隐匿病例资料的情形,推定其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20)豫民再18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且其诊疗行为未严格按诊疗规范进行,推定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具有过错——王德美、王德玉等与桑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患者在医院就诊后发生死亡后果,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且其诊疗行为未严格按诊疗规范进行,推定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具有过错。法院应综合考虑医院的过错和患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确定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 案号:(2019)湘民申2683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医疗机构若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存有过错——孟芸增诉阳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案例要旨:医院以“丢失”为由拒不提供病历等证据,则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由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护理费的诉讼时效应自护理费用发生后的具体损失数额确定时起算,即自当事人经治疗终结出院时计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时效应在鉴定部门确定损害结果时起计算。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9年10月31日 1.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情形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诊疗规范,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等等。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59~460页。) 2.关于“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和“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涂改病历、甚至抢夺病历导致病历毁损的情况,这无疑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明确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60~462页。) 3.本条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但是,患者能够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本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缓和患者一方举证责任的规则,其意义在于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一方有本条规定情形时,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其对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告完成。 同时,为了弥补患者举证能力的不足,考虑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身所涉诊疗行为、诊疗过错的专业性、复杂性的问题,结合本条第1项规定的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情形,往往不是一目了然的事情,需要通过启动鉴定程序来解决。比如关于是否存在伪造或者篡改病历的问题,有时也需要专门性判断,这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鉴定申请。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62~463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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