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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嫌疑人被抓,却坚决不认罪,难道就无法定罪吗?

 邹玉杰律师 2021-05-02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坚决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答案很简单:完全可以定罪。

理由也很简单:

第一,法律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口供为依据。

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过程,最底层的逻辑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定一个人有罪,最关键的还是依靠事实和法律,而绝对不仅仅是口供。

第二,刑事诉讼法早已经明确,法院判决案件并不是完全以被告人的口供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加以处罚;……

并不是说,任何一个案件要想定罪处罚,都必须要让被告人承认有罪才行。

当然,曾经的公检法各部门有种不太正确的认识,一度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让嫌疑人认罪了,案件就算大功告成。

实质上,这是不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才造成了之前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因为当时口供为王,而要想拿到口供,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只能实施刑讯逼供。

在刑讯逼供之下,即便是钢铁之躯,也会屈打成招,何况大多数人都是血肉之躯。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就可以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还明确了: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加以处罚。

可见,即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其他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完全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和处罚。

这种观念的转变,就促使了公安机关不再只想着逼迫嫌疑人认罪,而要想方设法的搜集其他的证据,科学的侦破案件。

这种办案方式的转变,就迫使侦查机关要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侦查水平,而不再像之前那样只要使用暴力手段撬开嫌疑人的嘴,就万事大吉。

第四,这种转变,是好是坏?

上面的转变,在某一些人看来,可能是个极大的麻烦,是坏事。

实则不然。

这种转变,其实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明显的是件好事,因为这必然要求他们依法办案,靠证据说话,假以时日,办案能力必然会大幅度提高。

一旦能力提高了,不管在哪里,都会是一块金子,而是金子总会发光。

相反,如果一直按照原来的方式办理案件思考问题,即便再过50年,办案水平也不可能有一丝一毫的提高。

当然有些水平会提高,折磨人的水平,或许 f会一日千里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这种能力,必须有权力辅助才有效,一旦失去权力,则毫无价值,甚至还会成为定时炸弹。

作者:邹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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