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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智享·研究】高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和应急措施

 半刀博客 2021-05-03

//高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和应急措施

导语: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芊芊学子求学的地方。不同于小学、中学,高校学生主要为成年人,其在学生、教学、校园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开放性。但是,一个安全的环境是高等教育的基础,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率与教学质量。高校需要完备的安全治理理念,建立健全校内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加强校内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可以向学生家长宣传校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措施。学校具体工作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就高校校园安全事故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进行简要的分析,供有需要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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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失效,替而代之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其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责任以及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责任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关于校园安全事故,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的,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高校校内发生学生(成年人之间)人身损害的,高校适用何种侵权归责原则。但是根据教育部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等条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等条款之规定。笔者认为:高校校内发生安全事故,应该参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3、举案说法

案例一:【陆鸿俊、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不承担责任)

(1)案情:2018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到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三(3)班54号寝室找同班同学宋某借手机,因声音较大影响到室内的龚某等人,龚某予以劝阻,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打斗,随后被告人陆某回到自己的52号寝室找出一把嫁接刀,返回54号寝室用嫁接刀朝龚某大腿内侧捅去,致龚某裆部受伤。室内的覃某1见状上前给龚某帮忙,被告人陆某又用嫁接刀朝覃某1头部往腹部划了两刀,致覃某1头部、胸部、左手臂受伤。经鉴定,龚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级,覃某1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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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认为【关于学校责任认定】:关于被告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否承担赔偿问题。经查,本案案发时,被告人陆某及被害人龚某、覃某1均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学校才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教育部关于《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加之作案工具嫁接刀系被告人陆某购买并用于上实验课所用,根据学校教师杨某2的证言和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学校也要求学生妥善保管嫁接刀并放在教室里,且二原告人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存在明显过错,故,被告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被告人刘立科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裕忠、赖少青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承担补充责任)

(1)案情:被害人江××系福建省龙岩农校学生,2008年6月经学校推荐安排到厦门路达公司实习,租住在学校联系安排的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马銮村后尾社石埕路12号402室。期间,江××与被告人刘立科之妻耿××同居,刘立科对此怀恨在心。2008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刘立科萌生杀死江××的念头,趁被害人江××酒后睡熟之际,用美工刀片割其脖子、头面部,并用力将被害人江××的头部朝地板猛撞致其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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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认为【关于学校责任认定】:被害人江××与他人同居的不当行为,虽是其被害的起因,但其与有夫之妇同居在学校安排的民宅里,学校疏于管理、教育,对此未加警戒与制止,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的比例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从过错程度上看,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被上诉人刘立科,刘立科的过错明显要重于学校,学校因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一定程度上给予被上诉人刘立科以可乘之机,使得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损害后果,学校亦应为自身过错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形式为补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应当与其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能够防止的损害范围相一致。因此,被上诉人龙岩农校管理不善,根据其责任大小,应承担被上诉人刘立科所承担部分1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16798.9元。

二、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1、及时救助、报告、通知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高校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首先应该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救助受害者、及时通知受害者家属或者近亲属、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其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及时告知家属或近亲属,这包括及时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

2、及时成立善后工作组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相关内容规定,鉴于高校校园内发生学生安全事故的特殊性,学校在事发后应当有条不紊,积极开展组织成立事后调查、善后、维稳、接待、安抚、舆情控制、法律顾问等工作小组,做好工作安排;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发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处置机制,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牵头处理。建立事故处理法律顾问工作组,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相关内容规定,有效应对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舆情。学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在处置预案中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事件,属地教育部门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虚假报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加强管理、排除隐患。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平复其余学生的情绪,学校应成立心理辅导团队,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筛查,对有问题倾向的学生进行重点监控。并进一步加强管理,全方位排查安全隐患,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3、及时沟通,积极协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之规定,高校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害者或受害者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相关内容规定,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4、坚决制止“校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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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相关内容规定,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

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5、坚持原则,依法依规

高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规定,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相关内容规定,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综上所述,笔者就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发生事故后学校的一些应急措施做了简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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