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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否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神州国土 2021-05-06
  案     例  

甲公司欲借款500万元,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作为担保,但该土地使用权上存在异议登记。

    问  题

此时能否设立抵押权?

    解  析

该问题的焦点在于存在异议登记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抵押情形,即属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进而是否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处分权的行使。

一、存在异议登记是否属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按照《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此时,虽然利害关系人的观点与不动产登记簿产生了分歧,并在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但这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情形,并产生限制物权进行抵押等处分的效力,还应做进一步考量。异议登记不是针对物权变动所进行的登记,而是通过登记来表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可能存在错误情形的临时性措施,申请异议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在一定时期打破登记的公信力,相对人不能再依据对登记簿的信赖构成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的规定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立足登记簿权利人构成无权处分的结果,反推了存在异议登记情况下交易相对人的非善意。但是从正向来看,异议登记并非都指向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的结果,甚至异议登记之后,并非都会出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引发争议的情况,即异议登记仅表征了这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并未被推翻,此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仍应以登记簿为依据。

二、异议登记是否影响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处分权

异议登记虽然在客观上阻断了登记簿的公信力,影响了相对人的交易意愿,但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和内容并未被推翻,登记簿权利人处分物权的行为不受限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由此,异议登记的存在,并不影响基于买卖或继承申请办理登记,或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明知存在异议登记仍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相对人须自担风险,并在登记机构留存相应证据。

作者: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袁居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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